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张艾 熊思怡
爱嚼槟榔的人,总会找到自己喜爱的口感与品牌,可若是没仔细去瞧,很可能买到的是包装相似的“李鬼”。4月19日,记者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获悉,某槟榔品牌公司出品的“枸杞槟榔”遭遇了包装“撞脸”,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涉事的两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诉求两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并索赔40余万元。
两槟榔包装高度相似,原告起诉不正当竞争
某槟榔品牌公司成立于2007年,长期从事槟榔加工、生产与销售,自2017年起推出“枸杞槟榔”系列产品,并为该产品的包装装潢申请了外观专利。2024年,该公司发现网上在销售另一品牌的两款枸杞槟榔,其包装装潢与自己产品极为相似,遂将商品包装上载明的委托生产方乙公司、受托生产方丙公司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两被告生产的枸杞槟榔产品包装装潢与其产品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40余万元。
被告乙公司辩称,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包装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双方包装存在显著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同时否认有侵权故意。被告丙公司则主张,“枸杞槟榔”四个汉字不属于原告专有,且自身企业信息可能被冒用,认为自己也是受害人。
法院:两被告公司共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产品包装装潢在构成元素选取、排列、颜色搭配等方面体现了设计者的独特选择,能够区别于市场上槟榔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结合原告在行业内获得的奖项、荣誉及市场认可度,可以认定其商品包装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经比对,两款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包装在整体造型、字体、色彩搭配、位置排列、组合方式等显著特征部分高度相似,已明显超过因产品功能相似所必然导致的合理限度。在原告包装已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这种相似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
天心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判两被告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丙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万元,被告乙公司就其中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丙公司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责编:洪晓懿
一审:洪晓懿
二审:印奕帆
三审:谭登
来源:华声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