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家中猝死,保险公司以非送单时间为由拒赔,法院:判赔60万元

2026-03-20 22:13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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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视频 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张欣 杨月

外卖骑手送单后在家中猝死,平台为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以死亡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为由拒赔,骑手的家属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3月20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通报该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判决其赔偿60万元。

骑手家中猝死遭保险公司拒赔

陈阳(化名)生前是某外卖平台众包骑手。2025年5月31日,他在接单前通过某众包App支付3元服务费,平台自动投保了一份“众包个人意外险”,保单保障期间为每日接单时起至次日凌晨1时30分的配送期间,其中猝死保额为60万元。保险合同特别条款对“猝死”的定义为“猝死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当日,陈阳17时59分送完最后一单,几个小时后在家中死亡。经法医出具的鉴定书认定,陈阳的死亡时间在5月31日21时至6月1日0时之间,死亡原因为脑卒中。陈阳的母亲和孩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陈阳死亡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岗位为由,拒绝赔付,陈阳的家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猝死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认为,保险条款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配送期间”作为承担猝死保险责任的条件,实质上限缩了保险保障范围,具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功能,应认定为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免责条款,保险人必须在投保时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然而,在投保流程中,骑手支付费用、保单生成过程中,保险公司未强制弹窗显示保险条款,未对案涉猝死条款作出明显标识,未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出清晰界定,保险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猝死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以陈阳猝死地点在家中为由拒赔,简单机械地割裂其与工作之间的关联,鉴于陈阳的死亡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继承人作为原告诉请赔偿于法有据。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阳的母亲、儿子支付理赔款60万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产生效力

法官介绍,随着网络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众包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本案中,保险公司通过每日自动投保的方式为骑手提供基本风险保障,本是弥补骑手社会保障不足的有益尝试。然而,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明知骑手工作时间的灵活性,未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界定,而将其作为猝死理赔的前提条件,实质上限缩了保障范围,且未以显著方式提示说明,有违投保人对保障范围的合理期待。

法院依法认定该类限缩性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因保险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不产生效力,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责编:张岚

一审:张岚

二审:印奕帆

三审:谭登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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