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告高铁施工噪音吵死170头猪 法院判担6成责

2015-01-07 09:18:30 [来源:长株潭报] [作者:刘志杰] [编辑: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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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长沙讯(记者刘志杰通讯员王聪袁建斌)1月6日上午,长沙中院召开“审判监督与涉诉信访改革”研讨会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十大“难判” 案例。其中包括:一市民养猪,旁边修沪昆高铁,噪音太大,导致他家的猪都死了,损失五六十万。他起诉建设方要求赔偿,法院启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最后判决 建设方赔偿60%损失。

  2009年,张某租用彭某坟场旁边的养殖场养猪。2010年10,因沪昆高铁项目建设需要,养殖场附近开始拆迁。同年11月,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方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旋挖钻机等工程机械,机械工作时有噪音产生。

  2010 年10月至2011年3月期间,张某的猪陆续死亡。经村委会及乡畜牧站出具证明,共死亡母猪14条、仔猪156条,死亡原因为“沪昆高铁施工产生噪音导致 怀孕母猪产生应激反应而流产、早产、难产并由于施工方改迁坟墓时未及时消毒处理尸臭蔓延,结合噪音影响而产生综合性疾病死亡”。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因环境侵权致使猪死亡经济损失50余万元,并赔偿场地租赁费11万余元。法院一审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改判,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再审经长沙中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

  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明,可以认定某公司施工时产生大量噪音,其所养的猪死亡的事实存在。张某完成举证责任,而某公司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不能进行举证的责任在张某,系认定事实错误。

  因本案中还存在政府征地迁坟引发尸臭也可能造成猪的死亡,属多因一果行为。二审酌情认定某公司对张某所养的猪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1

  银行卡被盗刷7万余元储户状告银行获支持

  本报长沙讯(记者刘志杰通讯员王聪袁建斌)2007年,王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在使用该卡过程中,王某对该卡初始密码进行了修改。2008年3月 17日,王某持该卡办理取款业务时,发现该卡密码已经被修改,无法使用。王某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发现卡内余额为51.03元。该卡在2008年3 月15日、16日两天内分多次被取走7万余元。而后,王某报案,公安机关作盗窃予以立案。

  目前,公安机关已确定该案犯罪嫌疑人,但仍未侦查终结。王某与银行协商未果,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7万余元及利息2000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再审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再审认为,王某在某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储蓄卡业务后,双方即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除应当为王某提供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服务外,还应当履行为其保密、保障其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

  相关案例2

  侵害居民通风采光权规划局行为被判违法

  本报长沙讯(记者刘志杰通讯员王聪袁建斌)1993年,姜某、钟某购买了宁乡县玉潭镇的一套商品房。2008年,某公司经该县发改局核准,在该县建商住小 区。2008年7月,该公司向该县规划局申请,要求在玉潭路建一栋30+2层,高97米的一期商住楼,并向规划局提交了相关文件。

  2008 年7月,规划局在审查材料后,登报刊登了批前公示,在公示前后,姜某、钟某等20户居民认为,该工程的建设对其房屋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有侵害,向某公 司、县规划局及政府多方反映,进行维权。某公司委托县规划信息中心就拟建工程对其基地外北侧的三栋房屋进行日照分析,结论为姜某、钟某所居住的2号栋西南 边满足日照要求,东北边不能满足日照要求。

  经调解,除姜某、钟某外的其他18户与某公司通过协商解决了争议,某公司 向姜某、钟某承诺保证负责协商处理相邻关系的情况下,县规划局于2009年1月许可某公司在距姜某、钟某所居住楼房相隔最短7.11米,最长11米的东南 面建设一期工程。姜某、钟某认为,县规划局对某公司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行为侵害其相邻权益,他们向法院请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院一审判决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合法,驳回姜某、钟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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