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11月1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伍梦霞 周宏圣)父亲过世,男子带着母亲常年在外地生活,今年回老家却被人指指点点称不孝顺,连奶奶葬礼都不参加。对此,男子称没接到叔叔通知,没能送奶奶最后一程,把亲叔叔起诉到法院,索赔6万元精神损失费用。
11月1日,记者从常德桃源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件。
奶奶过世未接到通知,男子状告亲叔叔
2020年,常德男子小帅(化名)父亲因病去世,他与母亲前往外地生活。今年年初,小帅的奶奶不幸溺水身亡,小帅的叔叔张某独自办理了丧事。
此后,小帅回乡探亲,发现邻居对自己议论纷纷,骂自己和母亲不孝,都不来参加奶奶的葬礼,小帅才知道奶奶肖老太已不幸逝世。小帅说,自己是奶奶带大的,有很深的感情,叔叔没有通知他对老人进行祭奠有违人伦情理,侵犯了他的人格权,导致自己遭受严重精神打击。因此,小帅起诉到桃源县人民法院,要求亲叔叔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
对于侄子的陈述,张某不予认可,表示自己早已通过电话、口信等方式通知了对方,并且葬礼由他一人独办,费用独担。当地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称,肖老太生前好友当时都集聚在桃源县殡仪馆,守灵祭奠,不可能唯独小帅不知道老人逝世。
法院审理认为,小帅认为叔叔张某侵犯了自己对奶奶过世的知情权,及对奶奶遗体的告别瞻仰权、吊唁权、祭奠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应属于公民身份权的范畴,这种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本质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人格利益,因此本案的案由为一般人格权纠纷。
张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认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造成损害后果。小帅并未举证证明张某的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及人格利益贬损,亦未举证证明张某的行为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故对其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帅的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祭奠权属于人格权利,受法律保护
法官介绍,祭奠权是近亲属之间对于已故亲属的祭祀权,包含权利人对逝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祭奠权虽不是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所列举的具体人格权,但属于该条第二款所述的“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同样属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否则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祭奠权具体包括死亡消息知悉权、最后见面权、丧葬事项决定权、祭奠仪式活动参与权等。行使祭奠权时要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的精神,对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权利人,可以免除同住亲属的通知义务,最后见面权的行使不得对其他权利人造成损害,以真正通过寄托哀思来达到安慰生者、告慰亡者的目的。
祭奠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主张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等。权利人也可以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责编: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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