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东北佬”犯九宗罪一审获刑20年

2011-08-24 10:12 [来源:衡阳晚报] [作者:记者 姚永军 段勤成 通讯员 刁俊军 梁晓亮 汤研科] [编辑: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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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上人间”涉黑团伙案昨公开宣判:尹健等3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中2人被判死缓,2人被判二十年有期徒刑,18人被判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12人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8月24日讯 8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尹健等3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进行了宣判,其中2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的有2名;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有18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名,34名被告人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没有缓、免刑。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组织卖淫罪、嫖宿幼女罪、赌博罪、行贿罪九项罪名一审判处被告人尹健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二千元;以受贿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石鼓公安分局原副局长陈小平有期徒刑五年,石鼓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原大队长贺航国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刘飞、田维维等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被告人汤俊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宏东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第一起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同时判决限制减刑的。

  曾带“小弟”去静园宾馆收保护费“失手”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尹健从小在东北黑龙江省宾县长大,1988年随父母来到湖南生活,绰号“东北佬”。1992年,尹健开始混迹于社会,多次参与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1996年后,尹健在衡阳市静园路开“阿东”饭店期间,接触到衡阳市区一些“打流”人员(恶势力),尹健感到要想以后在衡阳市混得好,要不被人欺负,身边必须要有人,要有自己的势力。随后,尹健在社会上招揽了一些“小弟”,并带领这些“小弟”在衡阳市区进行强拿硬要、打架滋事等违法活动。

  不久,尹健带“小弟”去原静园宾馆收取保护费,不但没有收到,一些“小弟”还被公安机关抓走。这件事让尹健意识到以后不仅要带“小弟”,还要和政府职能部门搞好关系,才能保证即使犯了事也可以避免受到处罚。

  2002年,尹健与袁某等人投资注册成立了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上人间公司),该公司在石鼓区常胜中路20号希望广场租赁的场地开设了“天上人间”娱乐城。2003年底至2004年初,袁某等人陆续将股份转让给尹健退出天上人间公司后。尹健决定改变“天上人间”娱乐城的经营模式,除保留了演艺厅外,将所有包厢全部改装成“嗨包”,提供场所、“模特”陪嗨、嗨服、嗨乐、吸毒工具等配套服务,容留客人吸食毒品,同时组织“模特”卖淫,通过收取服务费用牟取暴利。

  然后,尹健又招聘、安排被告人孔鹏、李继明、周上升、宗锋、左玲、尹乐群、尹小群、马宝等人进入公司,担任不同职务,参与公司管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尹健还不断网罗被告人田维维、王 、王振宇等社会闲散人员和退伍军人成为自己的“小弟”,并为了掩人耳目,在公司财务总监周上升的建议下,将“小弟”安排为公司的“消防员”,为天上人间娱乐城看场,维护公司的非法经营秩序,并贴身保护自己。

  同年10月,“天上人间”重新装修开业,标志着以尹健为首,以天上人间公司为载体,以容留吸毒、组织卖淫为主的犯罪集团形成。

  不久,以被告人刘飞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经常在“天上人间”娱乐城进行消费娱乐,引起了尹健的关注。尹健在得知刘飞曾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判过刑,在社会上已经有了较高的“名气”,出狱后又重操旧业,手下“小弟”众多,势力强大后,便开始有意拉拢刘飞,主动为刘飞在“天上人间”娱乐城的消费给予打折、免单,还经常陪刘飞喝酒、吸食K粉,让刘飞感觉非常有面子,同时刘飞也看好尹健的财力和势力,主动靠近和迎合尹健,二人之间的关系随之也慢慢拉近。

  2005年底,在尹健的邀请下,刘飞成为了尹健的“小弟”和天上人间公司的“消防员”,并带领被告人陈宏军、杨新春等所有“小弟”及团伙成员全部加入了以尹健为首的犯罪团伙。此时,以尹健为首的犯罪团伙势力更加强大,并且已经由天上人间公司蔓延到社会,成员增多,组织结构更加完善,犯罪形式开始多样化,标志着以尹健为首,以天上人间公司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该组织为加强实力,先后购买、准备了大量的枪支、砍刀、棍棒等凶器;为便于“小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在“天上人间”娱乐城附近的西湖饭店开了几间长包房,供“小弟”集中食宿,随时待命;为防止和干扰执法部门查处,在“天上人间”娱乐城附近主要路口设立岗哨,由“小弟”和公司保安轮流站岗,监视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的行动,确认安全后才开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后,在被告人尹健的领导、组织下,除了通过继续非法经营“天上人间”娱乐城,从事容留他人吸毒、组织卖淫、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牟取暴利,危害社会之外,还通过投资铁路工程、派驻保安队伍等方式聚敛钱财,并不断在衡阳市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还通过行贿拉拢被告人陈小平、贺航国等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庇护。该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腐蚀、挑衅国家公权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极其恶劣,最终成为危害衡阳一方平安的毒瘤。

  这个“黑团伙”也有策划人员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组织中的地位,按照组织成员公认、参与组织时间长短、组织职务和分工以及各自在组织中的作用,分为三个层次。

  被告人尹健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天上人间公司的董事长,被尊称为“老大”、“大哥”、“东哥”、“东总”、老板等,处于该组织的核心地位,属于该组织的第一层次。被告人李继明、周上升分别担任天上人间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是天上人间公司非法经营主要领导、组织、策划人员;

  被告人田维维、王喆自始至终参与该组织,作为尹健的直属“小弟”和天上人间公司“消防员”时间长,并多次被该组织委以重任,与尹健关系紧密;

  被告人刘飞作为其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被其团伙成员尊称为“老大”、“大哥”,并由于其本身势力强大,在该组织中地位仅次于尹健,被其他成员尊称为“大飞哥”。上述成员在该组织中地位高,参与组织犯罪多,作用大,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属于该组织的第二层次。

  被告人孔鹏、尹乐群、宗锋、左玲、蒋秋平、尹小群、王跃明、马宝、杨光兵、段海军、段丽娟分别担任天上人间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积极参与天上人间公司的非法经营;被告人王振宇、周灿、凤贵福作为尹健的“小弟”和天上人间公司“消防员”,参加组织时间较长;被告人陈宏军、杨新春、陈喜明作为刘飞的“小弟”,是以刘飞为首的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上述成员在组织中具有一定地位,参与组织犯罪较多,作用较大,为该组织的一般成员。该组织以尹健为首,尹健通过直接管理组织成员或者通过骨干成员管理其他组织成员的方式对该组织实施层层控制。

  两公安被“东北佬”拉下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健为称霸一方、牟取非法利益,依托其非法经营的天上人间公司,先后纠集了被告人李继明、周上升等天上人间公司主要职员,直属“小弟”被告人田维维、王喆等天上人间公司“消防员”以及以刘飞为首的犯罪团伙成员等数十人形成犯罪组织,在衡阳市长时间进行了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该犯罪组织成员众多,结构严密,层次清楚,分工细致,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规矩严格。该犯罪组织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通过非法经营天上人间公司、投资工程、派驻保安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手段,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并将其中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购买犯罪工具、支付成员费用、组织成员挥霍、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等。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在衡阳市通过非法经营天上人间公司,大肆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挑衅国家公权力,并诱使当地吸毒、贩毒人员激增,群众身心健康受到危害,不断引发新的违法犯罪和其他社会问题,严重破坏当地治安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尹健为首,以天上人间公司为依托的犯罪组织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陈小平、贺航国身为公安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在其他公安机关对以尹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时,向尹健及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通风报信,致使查处行为失败,被告人陈小平还与被告人尹健进行串通勾结,搞假清查,让以尹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逃避打击,被告人陈小平、贺航国的行为均已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尹健、周宏东、陈小平、贺航国等的犯罪事实清楚,情节严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均已构成了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刘乐

来源:衡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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