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住宿不登记,被开罚单10万元? 原来是违反“反恐法”

2019-08-19 09:20:28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杨洁规 刘杰 李思霖] [编辑:刘畅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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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住宿不登记,被开罚单10万元

原来违反“反恐法”!

华声在线8月18日讯 只顾开门营业赚钱,却不登记旅客信息,长沙市雨花区一家酒店因置安全责任于不顾,屡次发生不落实住宿登记制度受到处罚。8月16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对该酒店处以10万元罚款。

7月29日,雨花公安分局高桥派出所民警对辖区某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存在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情况,当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酒店立即整改。

8月15日,民警对这家酒店再次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仍有旅客信息未查验登记,遂根据《反恐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该酒店处以10万元罚款,对酒店负责人严某处以1000元罚款。

“反恐工作人人有责,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增强大家的反恐意识。”长沙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反恐怖主义工作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绝不能视同儿戏,更不能掉以轻心。

■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杨洁规 通讯员 刘杰 李思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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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经营不履责,可能违反《反恐法》

《反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反恐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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