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当庭殴打律师被刑拘 系《刑九》实施后全国首例

2016-06-08 08:41:26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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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殴打律师涉嫌犯罪

涉案男子被刑拘,系《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全国首例

湖南日报记者 于振宇 通讯员 曾妍 周萍

6月7日,记者从安化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犯罪嫌疑人周干某、周杨某因当庭殴打对方代理律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刑事拘留。据介绍,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当庭殴打诉讼参与人被刑事拘留的全国第一案。

现场:律师庭审中敲桌子被当事人殴打

据警方通报称,6月1日上午,安化县人民法院冷市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一方的周干某、周杨某等人对谌某及其律师周某出示的证据不认可。律师周某听后很气愤,用右手在桌子上敲了一下。周干某、周杨某见状后突然冲到周某面前对其殴打。法庭工作人员及旁听人员上前劝阻,但周干某、周杨某拒不听从劝阻,仍多次冲上前殴打周某,致使周某脸上、手臂上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周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法庭工作人员迅速报警,治安大队民警同冷市派出所的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6月2日,周干某、周杨某因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事发当天,益阳市司法局、益阳市律师协会相关负责人得知消息后非常重视,与各方联络沟通。并派人专程赶往安化了解情况和协助处理此事,与此同时,该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也迅速作出反应。

专家:殴打律师、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涉嫌犯扰乱法庭秩序罪

省高院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李宇先告诉记者,《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015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般情况下,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好理解,而对于诉讼参与人的概念,普通人民群众并不是很清楚。”李宇先介绍说,诉讼参与人是指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不仅殴打对方律师涉嫌犯罪,殴打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也涉嫌犯扰乱法庭秩序罪。

此外,2015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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