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Q7凌晨撞飞两人再撞三台车 司机离开9小时成疑点

2015-06-15 09:10:54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朱远祥] [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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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湘雅医院ICU病房,头部受伤的陈如蓉仍未苏醒,急需动手术。17岁的她在湘江路被车撞伤,这起交通事故共造成1死7伤。肇事者弃车逃离现场,9小时后向警方自首。

事故发生在6月12日凌晨1时许。在湘江路杜甫江阁路口,一辆车牌为湘A00C38的奥迪Q7越野车将斑马线上两名行人撞倒,随后撞翻马路中间护栏,又连撞三辆小车。

受伤7人中,有一名的士司机肋骨骨折,多人轻微伤。陈如蓉伤情很重,当时她正和女伴刘军过斑马线,两人被撞出数十米远,刘军当场死亡。

据警方调查,驾驶奥迪的33岁车主郭罡,事发后弃车逃离现场。当天10时许,郭罡向天心区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那天下午他向我们下跪,说他是肇事者。”死者刘军的姐姐龙娅说。事发后,伤情严重的陈如蓉被送往医院救治,目前肇事方已支付一万多元医药费。

至于事故的原因,郭罡的朋友伍先生对记者说,当时对向车道有车使用远光灯,导致郭罡看不清行人,而两名女孩过斑马线时闯红灯。

“是不是闯红灯还很难讲。”龙娅说,至今还没看到清晰的监控画面。她认为,事故的重要原因是郭罡驾车速度太快。“不排除酒驾的可能。”龙娅怀疑,郭罡事发9小时后才自首,或许是为了“醒酒”。

目前,交警仍在展开相关调查,还未做出事故责任认定。 记者朱远祥

[故事]

她原本计划今年当新娘

夜幕下,凌晨一点。刘军和同伴从湘江路过斑马线。快速驶来的奥迪车将她撞出几十米。24岁的她倒在血泊里,再也无法起来。

刘军是益阳沅江人,中专毕业后曾到上海闯荡。2009年,母亲因宫颈癌动手术,她从上海回来照顾。此后,刘军便在长沙找工作,几经辗转,在一家化妆品公司从事销售。

“她很勤快,又很体贴。”姐姐龙娅说。姐妹俩因父母离异,分别跟随父母生活。刘军每月从工资里拿出两三千元寄给母亲和外婆。

去年,刘军认识了男友。同样来自沅江的男友今年在长沙买了房子,正准备装修。两人都已见过对方父母,计划今年结婚。

“两人感情很好。”龙娅说。

记者朱远祥

确定交通肇事罪得看事故后果和责任

“他撞死了人,还逃跑了,为什么不抓他?”家属代表龙娅发出疑问。交警解释,必须等事故责任确定后,才能明确是否对肇事者采取相关措施。

这里有三个问题。

第一,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幼德认为,根据刑法和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的成立,首先是肇事者有违规驾驶的行为,定性则需结合事故后果和责任认定。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者量刑更重。

第二,肇事者案发后投案,其自首行为是否会被认定。有专家认为,只要肇事者是主动投案,不妨碍其自首行为的认定。但“自首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只是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

第三,肇事后逃逸如何认定?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或者由于恐惧心理等原因,而逃离现场,置死、伤者于不顾的行为。

结合立法设置“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情节的初衷,认定肇事人“逃逸”不能仅仅看肇事人是否离开现场,其关键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的行为特征。

如果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后逃跑的,或者虽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却没有履行救助义务的,均属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

有专家认为,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

记者朱远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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