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凤凰大厦非业主买46车位"投资" 法院认定合法

2015-03-20 08:23:21 [来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作者:潘显璇 杨孟庭] [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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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湘路凤凰大厦地下停车场仅有80个车位,停车紧张。 其中46个车位已拍卖给私人投资者,目前,车位只租出去一个。记者 田超 摄

核心提示

事发7个月前的凤凰大厦车位纠纷案一审有了结果,法院判业主败诉,认定投资者陈波竞拍所购46个车位是合法交易,但业主周一舟不服判决,已经提出上诉;出乎意料的是,投资者陈波称“宁愿自己败诉”,目前,车位只租出去一个,如果判交易无效,他至少能收回前期投资。

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3月19日讯 位于长沙市定王台附近的凤凰大厦地处繁华地段,但仅有80个车位,停车紧张。因债务纠纷,小区过半车位被银行拍卖,非业主陈波豪掷370万买下46个车位做投资,高价出租出售。为此,凤凰大厦业委会副主任周一舟将银行、买家、拍卖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定这笔交易无效(详见本报2014年7月14日A05版)。

今天,三湘都市报记者从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了解到,因业主不能证明车库转售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银行的拍卖行为合法有效,法院一审判决业主败诉。

业主不能证明转售车位侵权

凤凰大厦从投入使用至今,地下车位所有权的归属已数次易手。

大厦交房后,其中一半的车位交付给了业主使用,剩下的另一半车位则被开发商卖给了业主黄飞进,并在2005年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因债务纠纷,2011年11月,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将黄飞进名下的这些车位以物抵债交付给了银行,银行在2014年5月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业主周一舟提出车库出售“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认为银行转让车库给非业主陈波的行为无效,却没能提交证据证明满足业主合理停车需要的配置比例,不能证实银行的转让行为确实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周一舟还称,银行委托拍卖车库的行为侵害了承租业主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周一舟并没有租用过车库,不享有车位的优先购买权,故法院也没有采信周一舟的这一观点。

车库产权变更,拍卖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中,还有一大争议是银行在委托拍卖车库时,车库的产权还登记在黄飞进的名下,没有完成过户,如此拍卖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银行在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生效后即有权依法公开拍卖车库,陈波在经公开竞价后竞得车库,车库的转让交易行为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业主周一舟的请求。对此,业主周一舟不服判决,已经提出上诉。

■记者 潘显璇 实习生 肖秀芬 通讯员 杨孟庭

回访

“宁愿业主打赢官司,我收回投资款就行”

1月19日,记者再次来到了凤凰大厦。漆黑的地下停车场,一边是过道上停满了小车,一边是陈波购买的这批停车位围了脚手架、安装了地锁,空荡荡没停一辆车。业主介绍,从2014年7月开始,地下车库就一直是这样子,停车很不方便。

虽然业主败诉,但陈波却高兴不起来。“之前在协商时,业主们提出每个车位的租金是300元,车位的过户费也是我出的,算下来我一共投资了420多万,其中有100多万是从银行贷的款,每月的利息可不少。如果按照300元的价格,我会亏本。”陈波有点无奈,“我在大厦里张贴租车位的公告几个月了,车位350元一月,是底价出租,但目前还只租出去一个。现在车位锁着等于一直在亏钱,也不是办法,我倒宁愿业主打赢官司,自己败诉,交易无效的话我收回投资款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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