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0-03-16 11:16 [来源:常德日报] [作者:通讯员 王波 罗立英] [编辑:文新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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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桃源县人民法院就该县首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依法作出一审宣判,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飞(化名)、程大海(化名)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判处王达(化名)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强军、黄子云、马宇宙、阳刚、葛聪惠、李小强(均为化名)有期徒刑1年9个月到9个月不等、缓刑2年到1年不等。

    被告人刘飞系萍乡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2008年以来,为将自己公司的掺杂、掺假燃煤销售给湖南某科技集团常德事业部管理的某发电有限公司,确保燃煤能够顺利通过采样、制样、化验等质检程序,刘飞前后8次向该事业部质管部副部长刘强军、质管部采制班班长黄子云、采制班采样员马宇宙、阳刚、李小强、葛聪惠等人赠送钱物,进行贿赂,累计行贿金额达63200元。

    被告人王达、程大海为将娄底市某物资有限公司的掺杂、掺假燃煤销售给某发电有限公司,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二人向湖南省某科技集团公司常德事业部质管部采制班采样员马宇宙、阳刚、李小强、葛聪惠等人多次行贿,累计金额6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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