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默许门外设投喂点,男孩逗猫被抓伤,商户被判担责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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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彭靖仪 陈思琳

小男孩去便利店购物,发现店旁猫碗有流浪猫觅食,他掏出零食投喂,抚摸猫咪时被抓伤。家长把便利店起诉到法院。10月29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认定便利店承担20%责任,赔偿约400元。法官提醒,爱心投喂不等于免责,公共投喂须尽到安全警示义务。

小男孩抚摸流浪猫被抓伤,家长起诉便利店

2026年2月的一天下午,10岁的小辉(化名)独自到岳阳楼区某临街便利店购物。走出店门,他看见店铺西侧公共区域的消防栓旁,长期摆放着专用食碗,一只流浪橘猫正在此处觅食。出于好奇,小辉拿出随身零食投喂并蹲下身抚摸,不料左手手指被流浪猫抓伤。

事发后,小辉母亲报警。民警通过现场监控还原了事发全过程,并告知家属立即带小辉就医。小辉母亲随即带小辉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猫抓伤Ⅲ级暴露,依规注射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及狂犬免疫球蛋白,产生相应医疗费用。

事后,小辉母亲与便利店经营者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便利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商户默许放置猫碗,法院判其承担两成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案涉流浪猫的原饲养人。猫碗虽放置在便利店西侧消防栓处,但该位置为开放性空间,流浪猫处于周边自由活动状态;从便利店提交的视频资料看,也有爱心人士前来投喂,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便利店经营者及店员系长期固定投喂的管理人。

但法院同时指出,猫碗放置于便利店店门外,该处位于中心城区核心地段、人流量大。便利店默许猫碗长期摆放在店门外,改变了流浪猫的行动习惯;商户明知经营场所人流密集,却未在投喂点设置安全提示,因此仍应按过错承担责任。

而小辉主动抚摸猫咪,是受伤的主要诱因。小辉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对其安全出行尽到监护职责,并进行“不要轻易靠近流浪动物”的安全教育,因此小辉也应按照其过错承担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小辉自身承担80%责任,便利店酌情承担20%责任,赔偿约400元。小辉一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善意投喂有边界,监护教育不能缺位

法官提醒,爱心投喂不等于免责,公共投喂须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一些商户、市民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流浪动物是无主动物,爱心投喂无需担责。但法律并非如此:偶然、临时性的善意投喂,一般不认定为管理人;长期、固定在特定公共区域投喂,则可能被认定为流浪动物的管理人。

商户或个人在临街路段、小区内部、人行步道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区域固定放置餐具投喂流浪猫狗,会持续吸引动物聚集逗留,形成常态化安全风险。此时,投喂行为人、商户负有法定安全提示义务和风险防控义务,须通过张贴警示标牌、清理投喂点位、隔离人群等方式规避风险。若未设置警示、未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生动物伤人事故,需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流浪动物具有不可预知的危险性,是未成年人常见的人身伤害风险源。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风险辨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极易因好奇逗弄、投喂流浪动物引发意外。作为监护人,不仅要尽到日常看管义务,更需开展安全教育,告知孩童不得随意靠近、投喂、抚摸陌生流浪动物,从源头规避安全风险。因监护缺位、教育缺失导致孩子受伤,监护人需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责编:刘茜

一审:刘茜

二审:卢小伟

三审:谭登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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