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7月24日讯(全媒体记者 朱倩萱 通讯员 梁伟谊)通过信用卡套现和网贷方式赠与女友大额钱款,恋爱关系结束后能否主张返还?
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2021年5月,王某(男)与陈某(女)确立恋爱关系后,入住陈某家中。生活中,王某以“爸”称呼陈父,不仅定期给付生活费,还分担了一小部分日常生活支出。双方俨然以家庭成员身份相处。
2022年9月、11月,陈某两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索要钱财。王某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先后向陈某转账两次各5万元,共计10万元。2023年2月,陈某以性格不合为由,向王某提出分手。次月,又以缴纳保费、资金短缺为由,向王某求助。王某基于复合意愿,从网贷平台借款5万元转给陈某。
之后,王某反复通过微信询问陈某分手缘由,并尝试挽回感情,均遭到拒绝。同年9月起,王某明确要求陈某返还上述钱款。由于一直未获回应,王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的财物给付行为,应当根据款项性质区别对待。情侣间合理范围内的小额赠与属于一般性赠与,无需返还;但大额财物赠与,则需结合赠与行为的背景、各自经济承受能力、恋爱关系状态及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审慎认定赠与性质是属于一般性赠与,还是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本案中,王某在恋爱期间,向陈某给付的两笔款项共计10万元。该两笔款项转账时间相近、金额较大,且来源于王某透支信用卡,明显超出情侣间日常情谊交往范畴,亦超出了王某的经济承受能力。此类大额支出具有特殊性质,系基于将来缔结婚姻关系的预期或目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赠与目的已无法实现,陈某继续占有缺乏合法依据,应予全额返还。此外,王某于2023年3月给付的5万元,发生在双方分手以后,系出于情感挽留的附条件赠与。因条件未成就,陈某亦应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返还王某15万元。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恋爱期间,经济往来须有度。通常而言,日常小额转账以及具有特殊寓意的节日红包(如“520”“1314”等),属一般性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反之,超出日常情谊范畴的大额转账、贵重物品赠与等,如无明确约定,原则上,需结合转账背景、双方收入水平及当地消费标准等综合认定。若财物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属于附条件赠与;双方分手导致婚恋目的无法实现、条件未成就时,赠与方可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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