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7月3日讯(全媒体记者 赵瞳铱 实习生 丁婉航)盛夏高温模式即将全面开启,烈日下坚守岗位的户外劳动者、高温车间的职工防暑保障备受关注。今天,湖南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正式下发“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湖南省七部门《关于加强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向全省各用人单位明确高温作业时限、高温津贴发放、特殊群体保护等硬性要求,全方位织密夏季职工防暑降温“保护网”,为一线劳动者撑起清凉“遮阳伞”。
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取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良好通风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依法依规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不超过300元/人・月,发放时间为3个月(7月、8月、9月)。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加强对新就业形态户外劳动者的保护。建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执行高温天气户外露天作业相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派单与接单规则,并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落实后勤保障服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湖南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表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用人单位、工会与职工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并肩、同向而行,共同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筑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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