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并报上级党委同意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在工作、学习单位或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拟列为发展对象的流动人员,应当在流出地和流入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发展入党的,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记者:张梅
拍摄:李妍芳
指导单位:湖南省直机关工委
责编:伍镆
一审:张梅
二审:王海燕
三审:蒋玉青
来源:华声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