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元过期包子索赔千元,“知假买假人”全省投诉200多次

2025-03-16 19:25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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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刘子颖

顾客花13.5元买了一袋过期的叉烧包,全程录视频向超市索赔千元,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而他同一天在多家超市买了过期商品,且在湖南多地有200多次类似投诉。面对“职业打假人”的索赔法院如何判决?3月16日,郴州宜章县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知假买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3.5元购买过期包子后索赔千元

2024年1月31日,鲁某自驾游途经郴州宜章,在当地超市花了13.5元购买了一袋品牌叉烧包,食品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9日,保质期12个月,当日已超保质期22天。鲁某对购买过程进行了视频录制,同一天,他还在另外两家商超购买了过期食品。

第二天,鲁某就超市售卖过期食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依法查处并支持赔偿。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后对超市作出了行政处罚。

此后,双方经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协商赔偿未果,鲁某把超市起诉到宜章县法院,请求判令某超市返还其购物款13.5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款1000元。

超市认为,鲁某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不应赔偿。法院调查发现,鲁某在湖南市场监管平台共有200多次类似举报投诉。

法院:“知假买假”赔偿范围仅限合理生活消费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鲁某在同一天先后到不同超市购买过期食品,并在市场监管平台多达200多次类似举报索赔,足以证实鲁某对于食品安全标准及索赔程序高于一般购买者的认知能力,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购买索赔的法律适用主体。

超市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向鲁某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最新出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类“知假买假”主体,可请求食品销售商支付惩罚性赔偿,但赔偿范围仅限其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法院综合案涉商品超出保质期时间以及鲁某购买数量、频率与日常生活标准,酌定以鲁某实际支付价款十倍为其合理消费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超市返还鲁某购物款13.5元,并支付商品价款十倍赔偿金135元;驳回鲁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既惩治违法生产经营,又遏制“知假买假”牟利

法官介绍,“打假”的核心目的在于有效遏制制假售假现象,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对于“知假买假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坚持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依法予以支持,既让违法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又避免“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人”通过大额、恶意购买任意提高惩罚性赔偿金。

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增强识假辨假能力,坚决抵制假冒伪劣商品,一旦发现制假售假线索,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部门反映举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企业作为商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严格履行产品质量审查义务,以高度的责任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

责编: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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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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