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2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昌子宣)2岁孩子由家人带着在小区里玩,尽管小区正在进行排水工程施工,家长还带着孩子在施工区域玩耍,结果孩子不慎踩到盖着木板的下水井上,坠入井中受伤,致十级伤残。事后,家长起诉建设公司和发包方某街道办事处。2月14日,记者从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宣判,孩子监护人也需担责。
2024年2月19日,益阳市赫山区某安置小区内,2岁的小乐(化名)由家人带着在自家楼下玩耍。此时小区正在进行排水工程施工,而小乐的家人任由好动的小乐蹦蹦跳跳自行玩耍。在施工区域一处下水道井上,小乐踩上当作井盖的木板,踩空坠入井中。
孩子很快被送往医院,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小乐妈妈找到建筑公司要说法时,对方表示,家长让2岁的孩子在施工区域玩耍,责任在家长。小乐的妈妈把工程的承包方某建筑公司及发包方某街道办事处一同起诉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对小乐坠井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伍敏菁前往事故现场,了解到被告建筑公司是小区排水工程施工方,事故发生时案涉项目尚未竣工,小区内存在多处下水道井尚未安装井盖的情况,而小乐所坠入的下水道井仅用简易木板予以遮掩。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导致小乐受伤的下水道是某建筑公司的施工区域,建筑公司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仅用一块简易木板遮掩存在安全隐患,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街道办事处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后,依据其合同约定,应当派遣相应管理人员驻工地,对某建筑公司未在施工地点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提示或管理,存在管理上的失职,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小乐年仅两周岁,监护人也应该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监护人让小乐在施工现场玩耍、脱离监护导致事故的酿成,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某街道办事处、监护人分别按照70%、5%、25%的标准承担责任。该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均服判息诉。
责编:刘畅畅
一审:印奕帆
二审:蒋俊
三审:谭登
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