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5月15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毅)民营企业员工收“好处费”,算受贿罪吗?近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办一起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在某民营企业任职的荀某被拘。
(荀某被抓获归案。通讯员 摄)
今年4月,荀某因向业务往来企业索要“财务咨询费”400余万元,经民警侦查并固定犯罪证据,荀某被抓获归案。经审讯,荀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荀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受贿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请大家遵守职业道德,不要贪图一时利益,不仅会断送职业生涯,还很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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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声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