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新规助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不得随意调价
民办学校收费不得随意调价、频繁调价、大幅度调价……近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出台,将为民办大中专院校戴上“紧箍咒”,助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据悉,这是今年继《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杨斯涵 黄京 实习生 关子彤 蒋友宏
标准
收费项目参照公办高校,原则上3年内不调整
《通知》要求,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切实规范办学和收费行为,严禁无序制定收费标准。学校应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和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参照公办高校的收费项目,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在调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时,学校应当开展办学成本核算,学校党委校务会集体研究决策,公开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向社会公示拟调整方案,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招生录取前60天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同时,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与学费、住宿费等捆绑收费。
管理
不得跨学年提前预收费,不得以合作方名义收费
《通知》强调, 民办大中专院校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管理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费用,不得跨学年提前预收费。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标准,不得变相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举办培训班不得影响正常教学,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更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将学费与培训费捆绑收取。
值得注意的是,学生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申请后,学校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费手续。
此外,民办大中专院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应按照相关要求,通过门户网站、校园公示栏、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退费办法等与收费相关的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其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已报送或抄报教育等有关部门并纳入监管系统的银行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并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通知》指出,要强化部门联动,及时纠正民办大中专院校不规范自主定价行为。加大对民办大中专院校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查处,加强对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责编:印奕帆
来源:华声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