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诈骗、出售野生动物 湖南高院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十大案例

2020-03-10 20:1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鼎峰 孙林发] [编辑: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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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3月10日讯(记者 张鼎峰 通讯员 孙林发)3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法院审理的十大案例。

截至3月6日,湖南法院共一审受理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55件68人,审结22件23人。其中,审结诈骗案件13件13人,妨害公务案件6件6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2件3人,非法经营案件1件1人。

十大案例

案例一:张某通过互联网实施口罩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7日至2月5日,被告人张某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各类口罩待售的虚假信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在怀化先后骗取被害人窦某、易某等人34万元。张某将赃款用于网络赌博违法活动。案发后,张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怀化市鹤城区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窦某经济损失12.6万元、退赔被害人易某经济损失16.4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4.2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2800元、退赔被害人曾某经济损失5200元;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法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案例二:谢某、周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谢某因喜爱水獭,在明知水獭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饲养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2019年10月通过网络方式联系到广西水獭卖家荆某(另案处理)和广东深圳水獭卖家周某,先后在荆某处以35000元购买水獭6只,在周某处以3000元购买水獭1只。其间,因饲养经验不足,导致3只水獭死亡。后因家人反对其饲养水獭,谢某将其中1只水獭出售给重庆买家岳某(在逃)。

2020年1月15日,公安民警将正在准备出售2只水獭的谢某抓获,当场查获水獭2只,随后在其公寓房内搜查出水獭1只。1月20日,公安民警将深圳卖家周某抓获。案发后,谢某的违法所得15000元和周某的违法所得3000元均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

裁判结果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谢某、周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让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食用、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深恶痛绝。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当庭对二名被告人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风向标,有效震慑了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三:叶某涉疫情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家住宁乡市历经铺街道某社区的被告人叶某系湖北返宁人员。1月25日,社区防疫工作人员及医生李某等人来到被告人叶某家中,进行医学检查,并叮嘱被告人叶某不要与外界接触。1月26日中午,被告人叶某不听医生和社区干部的劝阻,携家人到同一小区的叶某超家中聚餐。历经铺派出所胡某等4名辅警协助社区书记雷某上门劝导时,被告人叶某不在家。随即,叶某的妻子彭某辉将被告人叶某喊回家中。被告人叶某到家后,以警察正月初二就上门忌讳为由,辱骂上门劝导的辅警和雷某,并从家中拿出菜刀、水果刀追砍辅警和雷某。

当辅警返回派出所汇报工作时,被告人叶某带着菜刀,驾驶小车来到历经铺派出所院内,并开车冲撞民警和辅警。被告人叶某下车后,手持菜刀追砍被害人尹某强等人,并用菜刀砍坏该所办公楼铝合金玻璃3块、纱窗布2块、铝合金宣传栏2块。经鉴定,被砍物品价值740元。案发后,被告人叶某赔偿历经铺派出所经济损失740元。

裁判结果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赔偿了历经铺派出所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宁乡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宁乡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疫情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叶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听劝阻,拒绝配合防疫工作要求,且屡次辱骂、追逐防疫工作人员,阻扰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宁乡市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保障了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四:李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怀化市鹤城区某社区书记丁某某等人自1月22日开始,按要求到某小区设置疫情防控监测点,对该小区进出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及体温测量等。李某从广州市务工返回怀化市后,一直居住在该小区,期间多次进出小区均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2月11日13时许,丁某某再次要求李某登记身份信息,李某拒不配合,并与丁某某发生口角,李某之弟听到争吵后到场与李某一同拉扯、推搡丁某某。李某捡起地上的石块准备砸向丁某某,被在场的工作人员拦下,随后李某又挥拳击打丁某某头部,并用脚踢丁某某身体,致丁某某右手食指和小指受伤,妨害其执行公务。经鉴定,丁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拨打报警电话,被刑事立案后经民警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怀化地区受理的第一起涉疫情防控案件。当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被告人李某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暴力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人轻伤,其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惩治涉疫情防控犯罪,维护良好社会秩序起到了促进作用。

案例五:黄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1月27日23时许,黄某某在长沙某小区饮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小区东门,因疫情防控被保安陈某某阻拦,陈某某向黄某某宣传疫情防控政策并告知东门已经封闭,可从北门出入,黄某某不听劝阻并拳打脚踢陈某某,后陈某某报警。

民警唐某某和辅警刘某接警赶至现场后,黄某某又驾车倒车约2米。在处警过程中黄某某拒不听从民警指令,明知唐某某系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仍辱骂唐某某并挥右拳击打唐某某左下颚一拳。民警将黄某某控制后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6毫克/100毫升。

裁判结果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长沙地区受理的第一起涉疫情防控案件,被告人黄某某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且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性质恶劣。本案采取网上开庭方式进行审理,被告人在看守所内参与庭审,有效避免因人员聚集可能造成的疫情传播风险,提高了审判效率,对疫情防控期间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案例六:石门县某石膏矿业公司诉王某某拖欠货款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12月间,王某某两次在石门县某石膏矿业公司购买石膏共5710.6吨,双方约定石膏单价为52元/吨,王某某应于货物发货后两个月内结清并支付全部货款。2019年1月22日,双方对石膏货款进行结算并签了《货款结算支付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王某某承诺于2018年12月10日前支付168 818元,2019年2月10日前支付128 135元给该公司,并约定违约利息。

经催讨至起诉之日,王某某仅于2019年7月11日向该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该公司认为王某某逾期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存在逃避债务倾向,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支付拖欠货款,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石门县人民法院于1月2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微信送达的方式向王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确定开庭日期为3月9日。此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湖北城乡实行封闭式管理,而王某某春节回老家湖北省石首市过年,能否如期到庭尚不确定。

该公司向法院表示因资金周转困难而不能复工,法院了解情况后立即推送省市县援企政策,并以电话、微信方式组织该公司与王某某进行庭前调解。2月23日,经过5天的沟通协商,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当即支付货款3万元,余下货款22万元在两个月内付清。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保障企业抗疫情,助企业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是法院疫情防控与审判工作两手抓的有力体现。法院积极响应相关疫情防控和援企政策,探索网上办案方式,通过微信调解案件,保障了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追回拖欠货款。

案例七:湖南省娄底市凯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情况

湖南省娄底市凯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凯泉公司)是娄底市有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18年8月,经凯泉公司申请,娄底中院审查后裁定,凯泉公司等7家关联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娄底中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其后,凯泉公司按照重整计划,全面投入生产中,但恰逢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给刚刚开始启动生产的企业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公司再度进入停滞状态。

采取措施

凯泉公司负责人、破产管理人在娄底中院的支持下,根据企业现状和重整计划结合生产程序,在严格进行疫情防控的情况下于2月初逐步复工复产。特殊时期,公司原计划的重大协议尚不能正式签订,为了确保疫情结束后协议的顺利签订,娄底中院合议庭全体成员前往复工现场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并对协议签订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了梳理,要求管理人按照程序将需要报批的文件准备完备,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典型意义

凯泉公司是娄底市第一个通过司法程序重整成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是娄底市“府院联动”的首个试点企业。在重整计划草案执行期间,该院加大监督指导工作力度,做到了疫情防控和生产两不误,保障了企业重整工作的依法、顺利进行,为企业纾困、复工复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八: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情况

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业公司)系在益阳注册成立的一家房地产企业,经债权人申请,益阳中院审查后认为企业资不抵债,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由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审理,目前该案正处于破产财产分配阶段。1月28日,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得知,天业公司名下的楼盘,也是该公司的主要破产财产——碧波豪苑,有一位已入住的业主黄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

采取措施

益阳市赫山区法院认为,碧波豪苑属于由法院监管、破产管理人负有管理职责的破产资产。控制好小区内的疫情,既是法院参与疫情防控应尽的社会职责,也是履行审慎推进破产案件审理,保证破产资产保值增值的法定职责。

赫山区法院对碧波豪苑楼盘实施全封闭管理,现居住在小区的居民实施居家隔离,接受疾控部门的医学观察,并要求管理人按要求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值班值守、小区消毒和卫生保洁工作,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此外,安排法院工作人员24小时在小区轮班值守,协同当时社区和疾控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月11日,患者黄某治愈出院,其他业主经过14天的居家医学观察,经检测确认也都未被感染,小区解除封闭隔离。

典型意义

该案是目前湖南法院办理的破产案件中唯一一起涉及确诊病例的案件。赫山区法院在全国法院尚未有成熟处理经验的情况下,主动作为,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及时做好防控工作,确保了其他业主未被感染,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为湖南乃至全国处理类似案件积累了经验。

案例九:谭某等89人与江苏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谭某等89人在江苏某路桥公司承建的工程中参与施工,工程竣工后该公司迟迟未给付工资,金额共达890余万。申请执行人在多次催收、讨要无果后,向株洲荷塘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江苏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款项。

执行情况

1月下旬,农民工代表谭某一行人来到株洲荷塘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疫情已逐步蔓延,且临近年关。株洲荷塘区法院特事特办,安抚农民工情绪的同时,将该批案件迅速导入案件办理绿色通道中。在了解到该公司在株洲某集团有未结工程款后,法院执行人员火速前往该集团及时沟通协调,成功将890万元农民工工资执行到位,并于2月8日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对涉及人民群众最忧最急最盼的事情“不等、不停、不打烊”,在做好防控措施的同时,依法加大执行力度,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十:某集团公司新化分公司与某旅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某集团公司新化分公司与某旅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娄底中院二审判决某旅业有限公司腾退房屋,将占用的某酒店交还给某集团公司新化分公司,并支付占用费。

执行情况

某集团公司新化分公司向新化县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进行了冻结,并发出腾退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某旅业公司腾退租赁占用的酒店,经组织双方协调,被执行人某旅业公司承诺自愿于2月初前全部搬迁完毕。

疫情发生后,该酒店被指定为疑似患者隔离点,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执行人员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对酒店进行腾退,保障防疫工作需要,被执行人也承诺疫情结束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本案涉案酒店被指定为疑似患者隔离点,新化法院积极争取申请执行人的理解与支持,强化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暂缓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及时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

责编:印奕帆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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