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和情人生子后8万元卖出,构成拐卖儿童罪双双获刑

2020-03-20 10:39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凌如] [编辑: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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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报警找“亲孙”发现儿媳出轨

女子和情人生子后8万元卖出,构成拐卖儿童罪双双获刑

2019年3月13日,家住永州市蓝山县的孕妇陈某突然肚子疼,孩子的父亲张某陪陈某来到蓝山县人民医院就诊。次日上午陈某生下一个男婴,张某立即联系上买家何某,买卖的“商品”正是陈某产下的男婴。

原来,陈某系已婚女子,婚内出轨张某后意外怀孕,害怕家人发现且不能引产的情况下,欲以8万元的价格将孩子卖给女子何某。

这对父母的“买卖”是如何被揭穿的?这一切还要从陈某的公公接到的一个电话讲起。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永州报道

婚内出轨的陈某怀上了情人的孩子,挺着8个月的孕肚想在医院引产,却遭到了医院的拒绝。正当陈某不知该怎么办时,经人撮合,她与何某搭上了线。

双方约定,何某以8万元的价格“收养”这个孩子。此后,陈某的情人张某多次催促对方给钱。钱没要到,张某等来了警方的电话。

原来,陈某公公偶然得知儿媳生下了一个男婴,却不见男婴被带回家。他以为孙子被拐卖,报了警。

日前,永州蓝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要价20万元出卖亲生孩子

2017年,张某与有夫之妇陈某在广东打工时通过微信“附近的人”相识,两人都是贵州人,不久后两人发展成婚外恋,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陈某怀孕了,孩子是张某的。对于这个意料之外的孩子,两人有很多顾虑。陈某担心家人知道肚子里的孩子是她和张某的,2019年1月,张某带陈某到永州宁远县老科协现代医院准备引产,当时陈某已经怀孕8个多月。

负责给陈某做B超检查的医生记得,当时陈某24岁,因为医院有规定不能引产,而且胎儿太大,不建议她引产。“陈某讲她家的条件不好,再生小孩怕负担不起,我想起了一个一直没有小孩想抚养小孩的妇女,大约40岁,她告诉我如果有人到医院来引产不想要小孩的话告诉她,我出于一番好心就问陈某,如果有人愿意收养小孩,同不同意。”

陈某与张某同意了,并在该医生的介绍下与对方见了面。想收养孩子的女子姓何,时年50岁,与丈夫结婚三年一直没有孩子,她希望能收养一个孩子。张某、陈某与何某约定,待陈某分娩后,将婴儿“送”给何某。何某告诉陈某、张某二人,这个孩子不管是男孩还是女孩,她都愿意要。

这一次商谈却因为“价格”谈崩了。“何某在吃饭的时候说她老公是做生意的,家里比较有钱,不会亏待小孩的。”张某看何某有钱,吃完饭后,开口找何某索要20万元。陈某供述称,在张某说了20万元以后,她也默认这么做。

公公怀疑孩子被拐报警

2019年3月12日,陈某听家人说女儿高烧,她便和张某一起返回蓝山县。次日晚上,陈某突然肚子疼,张某将陈某送去了蓝山县医院并立刻联系了何某。2019年3月14日上午11时许,陈某的孩子出生了,是个男孩。

张某并没有当父亲的喜悦,而是立即联系何某前往蓝山县抱走该男婴。次日,何某来蓝山县县城找到了张某、陈某,双方商议的地点是医院斜对面的小旅馆,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以8万元成交,约定先由何某将男婴带回家中抚养,待何某回去后再付款。

何某将男婴抱回了宁远老家。事后,因何某没有及时付款,张某、陈某多次通过微信向何某索要8万元,何某通过微信将5000元转账给张某、陈某,并许诺余款以后再付。

这起事关亲生子女的“买卖”并没有成功地瞒天过海。2019年3月28日17时许,陈某的公公无意间接听了儿媳的电话,“我当时才知道她在蓝山县人民医院生了一个男孩,但她不承认”。他随后打电话告诉了儿子此事,陈某丈夫也赶回了蓝山县,拿着村里开具的证明找到蓝山县人民医院,查询到陈某确实生了一男孩。意识到不对劲,陈某的公公怀疑小孩被拐卖了,就报了警。

2019年5月22日,蓝山县公安局民警到广东东莞将男婴解救。

2019年8月1日,张某没有等到何某的尾款,却等到了民警的电话。“当时我接到贵州贞丰县珉古镇派出所李警官的电话,说我们涉嫌拐卖儿童罪,规劝我回去投案自首。我于8月3日到珉古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不属于送养和收养

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陈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张某、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系自首,且出卖的是亲生子女,依法可以对张某、陈某减轻处罚。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且其正处于哺乳期,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陈某适用缓刑。

何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婴儿而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何某对被收买婴儿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解救,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三人的辩护人及何某辩称,张某、陈某与何某之间的行为是送养与收养关系,张某、陈某没有非法获利目的,张某、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何某的行为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在陈某分娩后第二天通过讨价还价将价格约定为8万元,何某立即把新生婴儿抱走,双方约定的交易价格已是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且在何某未及时支付款项时,张某、陈某多次通过微信向何某追讨、索要该款项。因此,张某、陈某与何某之间的行为不属于送养和收养的关系,而是符合买卖交易习惯的买卖关系。

据此,判决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何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永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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