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杨铁军 杨轩
“砰!砰!” 、、、、、 “给我砸!给我砸!”
2010年11月4日上午,在位于长沙市芙蓉中路的新时空大厦八楼,十几个手抡铁锤的社会闲杂人员,对着一家名为千般秀新概念养生会所(以下简称千般秀)的经营场地就是一番狂轰轮砸。顷刻间,这家已正式营业3年且资产达千万元的豪华会所,顿时满目疮痍,化为乌有。
而早在此两年前,作为千般秀的老板又同时身为长沙市天心区政协委员的林昔珍,因其开办了湖南首家“政务形象策划设计会所”,提出‘时尚与政治同样重要’的理念,一时间,被全国媒体舆论炒的沸沸扬扬,但也曾毁誉参半。
未曾想到的是,正当“千般秀”的生意蒸蒸日上的时候,因为一份租赁合同纠纷,这家投资近千万元的‘政务形象设计会所’,却被房东即长沙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地产公司)将其全部砸毁。
当时,公司员工在现场报案,但金盆岭派出所的民警接警后认为是经济纠纷却未肯出警,并称再报警就拘留报警人。
从此刻起,林昔珍就再也未能踏进自己公司的大门,她辛辛苦苦创业投资的“千般秀”,其千万资产打了水漂,心血付之东流。
随后,林昔珍以明阳地产公司的打砸行为属于刑事犯罪,不断地向公安部门投诉和举报,要求立案调查。但公安认为系双方因房屋租赁引起的经济纠纷,不符合立案条件,一直未予立案。
3年间,林昔珍四处躲避肇事方的威胁和恐吓,又只身一人不断地向省、市有关部门多方反映投诉,坚持讨说法,但案情一直未有任何转机。于是,她四处找律师打官司。但律师每一次不是被别人吓跑,就是无缘无故不敢接案子,直到林昔珍在长沙再也找不到律师为自己打官司。
是刑事犯罪?还是一般民事纠纷?3年来,在林昔珍举债上访和举报花掉200万元的费用后,事情被逐渐放大。
一次租赁三次官司
第一次纠纷
林昔珍说,自2005年租赁明阳公司的办公场地后,“千般秀”即麻烦不断。期间,公司刚装修完工准备开业,因华欣物业公司的员工作业后忘记关掉总水阀,致使千般秀被“淹没”成了一片汪洋。因此,双方起诉到法院,但一审天心法院却作出这样的判决:租赁合同解除,千般秀赔偿明阳地产公司100万元。这让她哭笑不得。
2007年5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长中民一终字第002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了协议: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明阳公司免去千般秀一年的房租。明阳公司对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尚未完善的物业部分即煤气、热水等及时完善。
调解后,明阳公司并未整改相关设施,千般秀多次催促,双方未能达成互信。
于是,双方从此“结梁子”。
第二次纠纷
双方本该就此相安“无”事。
但让林昔珍又一次始料不及的是,千般秀在经营过程中,热水经常无缘无故的烫伤客人。后经调查发现,是因为租赁的第八层没有安装温控、稳压和稳流系统(系房屋设计存在瑕疵所致)。
经交涉,明阳公司一直未肯整修。但事隔两年,明阳公司仍然没有履行义务。2009年6月9日,望城县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指定望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再次下达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要求“明阳公司对双方于2005年3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尚未完善的物业部分,即煤气、热水等及时完善。”但明阳公司仍不肯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迫不得已,林昔珍决定采取自救的应对措施,即从2009年8月2日起,决定停止向明阳地产公司支付房租,到2010年3月,共累计欠租39万元。
“明阳房地产公司本应检讨自己的过失行为,争取双方协商解决问题,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干出了砸毁了我投资近千万元的公司。其气焰之嚣张,野蛮行径之恶劣,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事后,林昔珍告诉记者。
第三次纠纷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曾分三次作出双方履行合同的裁决,但明阳公司凭借其“后台撑腰”,拒不履行合同。”林昔珍说。
林昔珍忍无可忍。
2010年3月,她在《潇湘晨报》上刊登了一则公告。林昔珍想采取暂拒交租金的办法为自己正当维权。记者在公告中看到:“你司(指明阳公司,记者注)长期不履行合同上的义务,给我司(千般秀)造成了300万元经济损失,我司已于2009年8月2日起诉于天心区人民法院,并于2009年8月2日通知你司从2009年8月2日以后的房租我司将不再交纳,你司可以通过法院起诉,2010年2月7日,你司单方面撕毁合同强制搬走我司所有财产,一切后果责任由你司承担,特此公告!”
在外人看来,此举无疑为火上加油,双方的矛盾又进一步升级。
被砸毁的“千般秀”
2010年11月4日。林昔珍当时还在北京出差。
这天上午,新时空大厦8楼,一帮手持铁锤、钢钎的社会闲杂人员,气势汹汹地径直冲进名为“千般秀新概念养生会所”的经营场地狂砸一番。“带队的是新时空大厦物业公司负责人谢耀星,他一声令下,其手下一帮人便挥舞着铁锤、钢钎,对着我公司的经营场地一顿乱砸,直砸得火星四溅,吆喝声和打砸声震动整个楼宇!”林昔珍说,这伙人连续砸了“一个星期”,才算“大功告成”。
一顿狂轰乱砸,近2000平方米且装修高雅考究、时尚美观的“千般 秀”的经营场地,瞬间变得乱七八糟、一片狼藉。
林昔珍说,“千般秀”蒙受了100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而由此毁掉一个经营状况势头日趋向好、订单源源而来的公司,其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量!
一位知情人透露,当“千般秀”员工黎建明发现公司被砸,便立即向110报警,金盆岭派出所接警的民警以“经济纠纷”为由,并不同意出警。当黎建明再一次报警时,该民警警告黎建明:“公安肯定不会出警,你再报警就拘留你!”
林昔珍坦言举报:打砸“千般秀”的幕后指挥者,为长沙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股东薛琼。
公安不予立案
事件发生后,由于金盆岭派出所态度消极,“千般秀”董事长林昔珍便只好找天心区公安分局的领导,她寄望上级公安能秉公执法,为此立案调查。林昔珍一次又一次地找天心分局的领导,请求对“11.4”事件予以立案,但天心分局的领导像统一了一个口径:你们之间“有过节”,属于“经济纠纷”,“不够立案条件”。林昔珍感到无语。
“就算是‘纠纷’,薛琼和谢耀星等人公然指使他人用暴力手段,彻底摧毁一家公司时,这还能用‘经济纠纷’来搪塞吗?怎能因为过去是纠纷,就将现在的犯罪行为也说成是纠纷?”林昔珍说。
遭遇“秋菊打官司”
面对如此无良的房地产公司,林昔珍讨回公道的心是坚决的,但她选择的方式却是温和的。在她看来,罪魁祸首是无良的“房东”,和为了保护这家无良房东而包庇“凶手”的相关部门。
作为“千般秀”董事长的林昔珍,一次又一次地奔走于天心区公安分局、金盆岭派出所及天心区等相关部门。但从金盆岭派出所到天心区公安分局,均对这起案件踢来踢去,互相推诿。不是这里‘告诉’她“你的案子得由派出所立案”;就是那里‘指点’她“得找分局领导批字”;还有人提醒她去“找天心区政法委领导”等等,其结果是谁也没去理、谁也没来管。
但经过多次奔波,案件初见曙光。
就在天心区公安分局和金盆岭派出所对此案采取不予立案的情况下,长沙市委主要领导和省公安厅主要领导,都对此案作了批示:“请依法查办”。
但同样让林昔珍难以理解的是,天心区公安分局对市委领导和省厅领导的批示,竟也采取‘太极’手法让其‘软着陆’。正因为如此,至今3年了,打砸千般秀公司的“犯罪”行为均未得到任何处理。
林昔珍认为,“明阳公司”为达到报复“千般秀”,并让“千般秀”无法经营的目的,强行搬空“千般秀”的经营设备,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对“千般秀”进行打砸,导致“千般秀”的生产经营遭到彻底的破坏,给“千般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千万元。
“假如不带主观偏袒意识,谁都会认为他们的打砸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全部要件,理应追究明阳公司大股东薛琼和新时空物业负责人谢耀星的刑事责任,只有刻意袒护包庇犯罪嫌疑人的人,才会故意用‘纠纷’、‘过节’来和刑事犯罪混为一谈。”林昔珍说。
“千般秀”被砸毁后迟迟不予立案的消息,曾引起了一些媒体的关注。当时,湖南都视频道、长沙政法频道等新闻媒体也曝光了明阳地产公司的打砸事件。“2011年长沙市‘两会’期间,十几位政协委员联名给天心区检察院写信,强烈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立案。”林昔珍说,但仍无济于事。
林昔珍是天心区的政协委员,曾得到菲律宾总统阿罗约的亲切接见。2009年、2010年还分别荣获“优秀创业女性”、“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新闻人物”、“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先进个人”、“湖南省扶贫助学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但是,作为女政协委员,林昔珍仍旧是一名“弱女子”,对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没有任何优势。
11月22日,记者找到长沙市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谢耀星。谢耀星承认,他们确实打砸了千般秀公司,且多次付诸于法律,但他认为是“民事纠纷”。
2年多过去了,此事依然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但林昔珍说,不管等多久,她都要讨一个公正的“说法”。事情进展如何,本报将密切关注。
■律师观点
涉嫌损坏公私财物罪
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徐秋林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长沙市明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涉案“凶手”,在2010年11月4日利用民事纠纷采取对“千般秀”的打砸行为,看起来是一个“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但从经济纠纷角度去看与“明阳”公司打砸“千般秀”公司的财产来分析,该事件应当属于刑事犯罪,是属于故意损坏他人财产,应该按“损坏公私财物罪”立案调查。
徐秋林说,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公司资产评估数据就有一千多万元,就已经属于情节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以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明阳公司”等人犯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损坏公私财物罪”嫌疑。应当由长沙天心公安局立案侦查,然后应依法对薛琼、谢耀星等人予以批捕,再交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为“千般秀公司”讨回公道,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明明白白地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编:周舜
来源:当代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