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高中男生两度强奸女同学被判刑

2008-12-31 16:27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田兴发 ] [编辑:孔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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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网讯 12月24日,澧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赵某均系某高中一年级学生。2008年4月19日下午,刘某、赵某等几名学生在校园内玩耍时遇到同年级的一名女同学,刘某和这名女同学曾经谈过恋爱,便约女同学晚上出去玩,女同学表示同意。刘某、赵某等几名学生从校园出来后,因有人晚上不想回家,几名同学便凑钱在宾馆开了一间房。晚上10时许,学校下晚自习后,刘某便让赵某与另一名同学去校门口接那名女同学,女同学来到房间后,刘某与其闲聊,一会儿后,刘某遂起奸淫之念,便按住女同学,赵某也在旁边帮忙,刘某强行与女同学发生性关系,女同学不愿意便大声哭喊。事后,女同学要离开,刘某将女同学拉住。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又将女同学拉到套间内反锁房门,又与女同学发生性关系。凌晨6时许,女同学在校门前遇见母亲,便告知晚上被他人奸淫之事,母亲当即陪女儿向公安机关报案。

  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刘某、赵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鉴于刘某、赵某系未成年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尚好,为教育挽救青少年,有利于青少年的成长,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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