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陈世美"为外遇跟糟糠妻离婚后还要争财产

2008-05-29 00:00 [来源:湖南在线——潇湘晨报] [作者: ] [编辑: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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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博士很年轻,30多岁。他是在老婆支持下读完博的,但现在他牵起了年轻女孩的手,要跟糟糠之妻说byebye。  两口子协议离婚时,说好只要电脑,家里所有财产都归妻子。但离婚后他又反悔了,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B博士聪明绝顶,可歪点子太多,套现40万元,被控职务侵占罪被检察院起诉;
  
  C博士非公派留日,被原单位当作旷工辞退。博士要单位为自己恢复原职,以及赔偿各种费用近70万元。法院能支持吗?
  
  这一周,三个关于博士的官司让人记忆犹新。
  
  有了外遇,博士老公离婚后争财产
  
  每当有待嫁女子抱怨找不到好男人,身边马上会有人语重心长地劝导:好男人是女人培养出来的。可说起自己的博士老公,小魏很心寒。
  
  1999年两人结婚,随后生下女儿。生活也因为女儿的出生慢慢变得艰难起来,日子捉襟见肘。此时,小魏要丈夫攻读博士。
  
  在小魏要求下,丈夫开始潜心读书,而小魏决心要挑起全家的重担。她带着女儿“像个陀螺似的转个不停”。小魏说,没两年时间,她感觉自己变成了一个萎靡不振的邋遢主妇,苍老而憔悴。
  
  然而再苦再累,保证老公有一个更好的前途,算给全家带来希望,小魏觉得也值得。丈夫很争气,取得了博士学位,并在湖南某大学任职。小魏算得上是苦尽甘来。
  
  不料,就在小魏感觉幸福唾手可得时,命运却和她开起了玩笑——博士丈夫有了外遇。
  
  长痛不如短痛。两口子协商离婚,并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书。由于男方与异性交往的行为失检,他只带了一台电脑出门,家里所有财产包括三套房子、博士丈夫的项目经费等都留给了小魏。此外,博士还要承担25多万的债务。
  
  然而,协议书签订后,博士后悔了。他认为自己只分到一台电脑和25万债,事先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完全显失公平。他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我辛辛苦苦培养他,为了他取得今天的成功,我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在天心区法院审判庭,小魏哭着请求法院驳回博士的起诉。
  
  “作为一名高级知识分子,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对协议所产生的后果也有相当的认识。”法官说,这两口子从达成协议至办理离婚登记,期间有足够的时间,离婚协议并非仓促之间形成,而且双方最后仍确认对协议的各项安排完全同意,由此可认定该离婚协议实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最后法院驳回了博士的诉讼请求。
  
  旁听感言:在《莫斯科不相信眼泪》,有一句话给人印象很深:世上没有天生的将军夫人,你只能嫁给一个小兵,等着他一级级晋升,跟着他去南征北战。好男人是可以培养的,可问题是培养出来以后,该怎么做呢?


  
  套现40万元,博士老总被判刑
  
  面对1个亿的工程,B博士有点动心了。他与别人合伙买了两台挖掘机,以租赁方式参与土方施工。为尽快盈利,博士想出了歪点子,虚增加机械设备“上岗”次数……用这个方法,B博士套取了40万元。博士被指控犯职务侵占被检察院提起了公诉。在天心区法院审判庭上,博士对起诉书没提出任何辩解意见。
  
  博士是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务一肩挑,但股份只有1%。2005年初,博士的公司承接了长沙某大学校区的道路、土方与部分学生公寓的基建工程,合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亿余元。因工程量大,所需要的施工机械设备较多,博士为从基建工程中获取个人利益,与长沙某大学的两人商议决定花81万元买两台挖掘机。而这两台挖掘机以公司租赁的形式参与长沙某大学校区土方施工,每日租赁费(即台班费)为人民币2200元、1600元。想尽早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博士没和其他合伙人商量,采取虚增施工机械设备台班计量的方法,从公司共套取现金人民币40万元。而这40万元,博士将11万元据为己有,将另外29万元,以利润分红的名义给别人。
  
  职务侵占罪名成立。但考虑到博士有自首情节,且全部退赃款,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旁听感言:所谓聪明反被聪明误,说的大概就是这一类情形了。


  
  旷工被辞退,留日博士索赔70万
  
  “证据一证明我的工资组成,证明被告扣发原告工资的计算依据。”
  
  “证据三是学校发的一份通知,证明可以提供给我购房补贴或安家费10万、科研启动费12万,可我现在什么都没有。”
  
  “证据四……”
  
  在法庭上,C博士代理人一下子提交了26份证据。要求被告方恢复原告原职,并赔偿费用近70万元。
  
  “原告提交的工资标准是1985年的标准,现已不适用了。”被告湖南某大学代理律师辩护,“原告不符合人才引进待遇中任何一条;补贴是专款专用,原告长期在国外,不存在租房补贴,要实际在长沙租房才适用;原告的工作岗位是在长沙授课,而他人在国外,无法上课,学校只有临时安排其他老师上课;同时,原告一直在日本,是否搞科研学校不清楚,因为原告没有办理公派出国手续……”
  
  这是一场人事争议纠纷案。法院2007年12月受理的案件。原告C博士从事植物组织培养的研究工作。
  
  C博士说,2004年9月,他和学校签订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2005年2月开始,经学校同意前往日本,开展合作课题研究。可期间,学校扣发了他2005年1-5月的工资、归国机票也不报销、2005年教师节的200元补贴也没发……
  
  “原告去日本并非因公出国,他拒绝承担教学任务,不履行教师职责。同时,他的条件不符合学校提供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的规定。而对于2005年1-5月的工资,是因为他到校时间是2005年5月28日,班都没上怎么会有工资?”学校代理律师辩护说。
  
  法院调查得知,博士在未得到学校人事处审批的情况下,于2005年10月离校去日本一年后才返校。行为已违反了被告的工作纪律,应认定为旷工。学校对原告作出的辞退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一审驳回了博士的请求,而对于近70万元的各种赔偿费用,法院认为均不属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审理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旁听感言:我们越来越懂得维权,但也不能忘记自己该履行的义务。 特别感谢通讯员杨军杨华昭韩枚董娟娟余文静 实习生刘君宋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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