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郑旋
作为长江中游省份,湖南生态地位重要,水情是重要省情。
由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1月9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深入解读。
(1月9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郑旋 摄)
水污染防治领域总纲性的地方性法规
2018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3次考察湖南并作出“守护好一江碧水”“守护好三湘大地的青山绿水、蓝天净土”等重要指示。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湖南注重在法治框架内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污。
此前,省人大常委会在修订出台《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基础上,针对大气、土壤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分别出台了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并针对不同流域、特殊水体治理需要分别制定了湘江、洞庭湖、饮用水等水污染防治或保护条例,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未制定综合性法规来总揽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卿晓英表示,《条例》出台,是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提出了更为具体、更为严格的法律要求,为湖南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为我省水污染防治领域一部总纲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补齐了我省法规短板,实现对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弃物全要素的管控,搭起了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意义重大而深远。
“三水共治”,着重解决湖南突出问题
近年来,湖南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守护好一江碧水”的殷殷嘱托,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动水生态环境持续好转。2023年,全省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保持98.6%,位居全国前列、中部省份第1。
“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欠账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滞后、重点区域重金属风险偏大、一些区域水生态退化等。”卿晓英坦言,目前,我省水污染防治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仍未得到根本缓解。
据了解,《条例》包含38条内容,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如何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条例》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和保护,统筹强化水污染治理、水资源保障、水生态修复“三水共治”,注重整体推进、重点突破。
针对湖南实际,《条例》重点明确、细化了总磷污染防治、工业企业(园区)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控、矿井涌水(尾矿库)污染治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城乡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转运站(填埋场)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治理等12项重点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副主任谷本华认为,《条例》主要亮点,在于着重解决湖南突出问题、补齐治理短板弱项、解决群众身边问题,有利于推动美丽湖南建设,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