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有说“法”丨帮工结束后“野游”溺亡,同行者要担责吗?

2024-12-30 19:00:46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黄欣然] [编辑:兰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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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记者 黄欣然 通讯员 杨燕如

【故事】

“我儿子是帮工期间下河游泳溺亡的,同行的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他自己跳到河里游泳,我们也积极施救……”

近日,在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上,一起因“野游”引发生命权纠纷案的当事人争论不休。

原告老林夫妇的儿子小林与被告小勇、小风是朋友关系。2023年7月2日下午,小林和堂弟、小风到小勇经营的工作室帮忙搬运桌椅等物品。搬运结束后,四人吃完晚饭一起到舞水河大前门河段散步。

四人散步到大前门凉亭处休息,因天气炎热,小林率先跳下河游泳,并游至河水中间玩耍。随后,小勇也下河游向对岸。小风因水性不好,只在岸边浅水处游玩。堂弟因脚受伤,便在河边坐着休息。

不料,小林突发意外,在河中间溺水。堂弟立刻跳入河中施救,小风则报警请求救援,小勇也回游施救,但均未成功。

小林溺水身亡后,小勇请救援队打捞遗体,于次日中午将其打捞上岸。

2023年7月4日,小勇向小林的父亲给付了5万元的丧葬费用。老林在出具的赔偿收据上注明“后续安葬后再协商”。

此后,因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老林夫妇将小勇、小风告到法院,要求二人为小林溺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50余万元。

【说“法”】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吴希凤

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小林的溺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此确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事发当天,小林是在帮工结束后,与同行者散步休闲时,自行下河游泳溺水身亡,而不是在帮工期间从事帮工活动时遭受了人身损害。因此,小林的溺亡与帮工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小林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在自然河道中游泳具有较高危险性。小林独自游到河水较深的河中央,将自身生命置于危险之中,最终溺水身亡,其对自身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小勇、小风虽也一同下河,但三人事前无邀约行为,下河后亦是各自一处游泳。在发现小林溺水后,小风立即报警寻求救援,小勇亦回游施救。虽最终未能救援成功,但也实施了与其各自能力相适应的救助行为。

综合以上事实来看,小林的溺亡是意外事件,小勇、小风的行为与此没有因果关系,二人并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原告老林夫妇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提醒,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对自己的家庭负责。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一审:龙晓龙 二审:蒋俊 三审: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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