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医疗保障覆盖水平,满足群众多层次的就医需求,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经专家评审程序,决定将人工耳蜗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纳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内容
(一)将医疗服务项目“电子耳蜗植入术”(地方项目代码为:330502020)纳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保险设置为乙类,自付比例为20%。工伤保险不设自付比例,按规定支付。
(二)将医用耗材“人工耳蜗植入体”纳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保险设置为乙类,自付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限额支付20000元,超限额支付的自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助范围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不设自付比例,不设支付限额,按规定支付。
二、支付限定
参保人员需符合以下适应症之一的才可享受人工耳蜗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基金支付:(1)语前聋: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者(7周岁及以下语前聋患者,或经听力语言康复后有一定语言基础的18周岁及以下语前聋患者);(2)语后聋: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配戴助听器或借助其他助听装置无法改善听力和言语理解力者,无年龄限制。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医保、工伤部门要切实做好人工耳蜗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的基金支付工作,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按临床规范合理诊疗,使用质优价宜的人工耳蜗耗材产品,及时做好项目和耗材信息匹配,确保待遇支付结算。加强政策宣传,合理引导参保患者省内就医,减轻经济负担。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人工耳蜗医用耗材支付政策根据国家集采等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一审:罗江龙 二审:余画 三审:蒋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