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开展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工作 允许在集采中选价基础上顺加不超15%销售

2024-10-26 07:42:01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王鑫 周倜] [编辑: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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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10月25日讯(通讯员 王鑫 全媒体记者 周倜)连锁门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60种;允许在集采中选价基础上顺加不超15%销售……10月24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除长沙市以外的市州,须选择不少于1个县(市)和1个区开展试点,试点区域内的医保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全部参加,其他医保定点药店自愿参加。药品范围则为我省正在执行且中选企业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

为配合试点工作更好开展,省医保局同步发布了《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药品品种》。记者梳理发现,药品品种主要为适宜在试点药店配备销售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及代谢类、泌尿生殖、全身用抗感染类、皮肤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等非注射剂类(胰岛素除外)集采中选药品。

《实施方案》统一了“进零售药店”试点的建设标准,即“五统一”:统一悬挂集采专识标牌、统一设置集采药品专区(柜)、统一双标签公示价格、统一销售价格承诺、统一监督管理。

《实施方案》明确,各试点药店须在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进零售药店”试点药品品种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连锁门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60种(按药品通用名统计,下同),单体零售药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

《实施方案》明确了价格标准: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中选企业应根据参加药店采购需求,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供应中选产品;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应双标签公示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鼓励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销售,也允许在集采中选价基础上顺加不超15%销售。

(一审:杨露 二审:余画 三审:蒋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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