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记者 黄欣然 通讯员 吴春奕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就调整其岗位,员工能否起诉单位,打官司能否胜诉呢?益阳市赫山区的一位保安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2022年,符年(化名)入职某物业公司,被安排到一所小学当保安,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至下午5点,休假时间与学生放假时间一致。2023年6月30日,物业公司通知符年,将原来的白班调整为晚班。
符年不想上晚班,表示可以临时代班,但拒绝调整上班时间。双方僵持不下,一直无法达成一致。
7月1日,学校举行休学仪式,符年按原先白班上班时间到岗,并在工作群内发布到岗信息,7月2日开始休息。但物业公司从7月1日起连续3天张贴调岗通知,并给符年发送短信要求到岗,否则视为旷工。
7月7日,物业公司以符年连续旷工3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
这下符年不干了,他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起诉至赫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赫山法院依法查明,符年入职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工作时间有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将符年的上班时间由白班调整为夜班,实质是对双方约定的工作岗位进行变更,且该变更属于约定事项的重大变更,在劳动者明确拒绝、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直接以通知形式要求员工上夜班,并最终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缺乏正当性与合理性。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需要向符年支付经济赔偿。
“用人单位有权基于自主用工权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调岗需与劳动者沟通、协商一致。”承办法官李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地点进行适当的调整,但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也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不得滥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