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曼主题展因侵权被撤!著作权保护期该咋算?|生活有说“法”

2024-08-01 22:46:14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黄欣然] [编辑: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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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黄欣然

【故事】

“你相信光吗?”这句话让无数奥特曼粉丝热血沸腾。前不久,长沙市开福区某商场重磅推出“宇宙英雄·奥特主题展”,5米巨型奥特曼首秀、10个奥特曼系列雕像场景还原,吸引了不少人前去打卡。

然而,没过多久,奥特曼主题展被撤,这是为何?

原来,珠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侵权为由将开福区某商场告上法庭。

该公司经授权获得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人物形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除外)的独占使用权。公司认为,开福区某商场私自举办奥特曼主题展的行为,挤占了相关品项的市场份额,严重影响到公司开展相关商业活动,造成了严重而不可挽回的损失。

但开福区某商场有理有据,认为该公司并非奥特曼作品的作者,而且作品发表满50年,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商场推出奥特曼主题展不是出于营利目的,未从中获益,也未对该公司造成损害。

商场是否侵权?答案是肯定的。最终,法院判决开福区某商场立即停止“宇宙英雄·奥特主题展”等与经典奥特曼相关的活动,停止使用“奥特曼”进行宣传,下架与之相关的宣传信息,并赔偿珠海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万元。

【说“法”】

马栏山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李莎

对已发表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等行为属于著作财产权规定范畴,其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有相应的规定。

本案中,开福区某商场使用的奥特曼作品仍处于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内。如奥特曼系列形象中的“初代奥特曼”在此前生效的其他判决中已经被认定为自然人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其作者于2002年去世,“初代奥特曼”形象仍在保护期内。开福区某商场未经许可以展览的形式使用奥特曼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这两项权利内容属于著作财产权,而商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非判定侵权的标准,因此侵权行为是既定事实。

在此提醒广大商家,使用相关的卡通人物或者动漫形象时,应当提前查询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联系相关作品的权利方获取授权,这不仅是对作品创作者的尊重,也是确保商业活动合法合规的必要步骤。

(一审:谢振华 二审:刘乐 三审:蒋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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