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7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张鼎峰 实习生 熊梓言 通讯员 吴宁辉)购买重疾险之前得过良性肿瘤,此后被确诊同种类恶性肿瘤,这算不算“首次发病”?保险公司能拒赔吗?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3年7月,王某到医院就诊,确诊为肺孤立性纤维性肿瘤(右上中肺),在医院治疗并切除肿瘤后,病理结果显示为良性肿瘤。从2021年1月开始,王女士每年为父亲王某购买了重疾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重疾险的理解是,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病,经医院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保险金。
2023年4月,王某无明显诱因出现低热,被医院确诊为肺恶性肿瘤(右下肺),系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该肺恶性肿瘤亦属于肺孤立性纤维性肿瘤。2023年7月,王女士申请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王某2013年7月在医院有过治疗记录,属于既往症,本次患病并非首次发病,故拒绝赔偿保险金。王女士遂诉至法院。
根据双方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合同中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然而,王某虽两次被确诊为肺孤立性纤维性肿瘤,但前者为良性肿瘤,后者为恶性肿瘤。
这到底算不算首次发病?在双方存在两种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对该格式条款认定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即被保险人王某2023年患肺恶性肿瘤属于首次发病,应属于首次罹患重大疾病的范畴,不应当理解为首次患肺孤立性纤维肿瘤的范畴。且王某两次患病的时间间隔长达10年,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保险金的给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公司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