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落水保险公司拒赔,法院为何支持不赔?人、车“状态正常”才能顺利理赔

2024-07-03 07:23:16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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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7月2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王雪静 董杨蕊)男子开车在转弯路段落水,保险公司发现诸多疑点要求鉴定,最终拒赔。男子起诉到法院,没想到法院采纳了鉴定意见,认为男子愿意和放任事故发生,驳回诉讼请求。近日,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这起永州江永法院审理的案件。

近期,湖南多雨水,不少车辆进水受损。7月2日,律师提醒,虽然购买了车损险能对大部分涉水情况赔付,但一些小细节未注意可能遭遇拒赔。

车辆落水,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用赔

永州人刘某买了一台新能源小汽车,2022年7月,车辆投保了商业险。2023年5月,刘某开车经过一处弯道时坠入路边小河,车辆受损,无人员伤亡。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刘某报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认为电车经水浸泡后维修成本高于实际价值,不具备维修价值。刘某放弃维修,双方共同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通过事故临近地点的监控视频,结合事故现场勘查等情况,认定车辆曾短暂静止在道路中间,计算出车辆离开视频前的行驶车速约为27公里每小时,而落水前驶出路面前最低速度值约为37公里每小时。认定该车发生的落水事故不具备道路交通意外事故应具备的事故形态特征,符合该车驾驶员愿意和放任事故发生导致。评估公司认定车辆评估价格约为2.2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鉴定结果中明确提到“可排除本次落水系车辆状况等客观因素引发”,根据鉴定结果,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刘某把保险公司起诉到永州市江永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单金额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共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认定该车发生的落水事故不具备道路交通意外事故应具备的事故形态特征,符合驾驶员愿意和放任事故发生导致。考虑事发时天气晴朗,行车道路面干燥,路面磨损一般、有落差,车流一般,视线良好,没有异物遮挡视线或阻拦车辆行进,加上该车车况正常,在事发前临近时间段车辆能够正常行驶,也曾短暂静止于道路中间,且车速较为缓慢,鉴定结论符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该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范围。

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车辆故意涉水或面临保险拒赔

“车辆涉水后熄火,如果司机试图强行二次启动,导致发动机损害,很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赔,这个大部分人都清楚。但是很多车主没注意,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和驾驶人都需要处于‘正常’状态。”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表示。

所谓车辆和驾驶员“正常”状态是指车辆按时年检,没有非法改装等情况,驾驶员有驾驶资格,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没有酒驾、毒驾等行为。“不少车主忘记对车辆年检,如果刚好车辆逾期未检验时间内出险,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保险合同只对合格、合法车辆生效,未年检的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按照规定是不能上路行驶的,所以保险公司是不赔付的。”刘明说。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司机不能存在放任或故意的情况,比如明知相关路段已经实施交通管制仍不听劝阻故意涉水,或者故意往水深处开等,查证属实都会被保险公司拒赔。此外,还需要注意保险报案时间,保险合同中一般约定了事发后48或24小时内必须报案,超过时间可能影响赔付。车辆泡水之后,即使水退了,驾驶员也不要自行启动车辆,最好由保险公司前来处理。如果车辆被冲走,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等到水退及时寻找,如果找寻无果,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出示相关证明,再由保险公司赔付。

(一审:龙晓龙 二审:刘乐 三审: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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