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2024-06-23 08:16:35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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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何金燕

几年前,王花(化名)给丈夫廖军(化名)买了一份乐享百万医疗保险。

保险期间内,廖军被诊断出疾病,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寿险”)解除该保险合同。

这份保险合同能否解除?究竟是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还是保险公司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案例】

2019年10月,王花给丈夫廖军投保了太平洋寿险的“乐享百万医疗保险(H2018)”,保费1570元,一年一续。

2020年9月,廖军被诊断患有原发性支气管肺癌等疾病。2020年12月,太平洋寿险以“客户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了这份保险合同。

王花夫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太平洋寿险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据了解,2019年5月,廖军因肠息肉住院治疗过3天。太平洋寿险认为,投保单上明确指出,被保险人需要告知包括肠息肉在内的多种疾病状况,而投保人在该告知事项一栏选择了“否”,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廖军在保险期间内因患有原发性支气管肺癌等疾病住院治疗,与他之前所患肠息肉没有必然关联性;该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电子合同,内容长达数十页,其中投保单健康事项告知所列举的疾病种类长达数十种,既未单独列出疾病种类设置“是”或“否”的选项对投保人一一进行询问,也没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保险合同签订是在保险公司App上操作完成,难以认定王花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询问、明确说明、提示的义务;保险公司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说明提示及询问义务。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判决太平洋寿险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应在上述合同有效期间内继续履行该合同。

【说“险”】

“投保人只有在被询问时,才承担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棒律师说。

谢棒律师分析,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一审:田镇圆 二审:蒋俊 三审: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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