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佳玲被拐案一审宣判 寻亲家长:拐骗者谎话连篇

2024-06-19 07:07:20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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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亲家长:拐骗者谎话连篇

蔡佳玲被拐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获刑四年十个月

潇湘晨报记者吴陈幸子长沙报道

潇湘晨报记者从家属处获悉,6月18日上午,蔡佳玲被拐案一审宣判,张某君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5万元。

蔡佳玲出生于2004年,2008年在刚过生日后几天,在深圳市龙岗区龙东东联商场被一中年妇女张某君拐走,当时有监控录像拍下。蔡佳玲父母苦寻15年,直至2023年3月才将她找到,当时张某君儿子还主动致电蔡父,问他可不可以“做亲戚”,想要逃避刑罚。

此案于4月11日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蔡父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庭审发现张某君口供等内容存在诸多谎言时,检察官当庭改变主意,从“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改成“认罪态度不好,请求从重处罚”。

张某君拐走蔡佳玲的商场监控截图。

拐骗者儿子主动打来电话问可不可以“做亲戚”

潇湘晨报此前报道,自蔡佳玲被拐走后,蔡父一直于多地奔波寻女,一旦有线索,他会放下任何事情出门。家中事务及收入则主要依靠妻子和渐渐长大的其他三个子女。每每濒临崩溃,蔡父就拿出那段商场里女儿被拐走的录像,他说:“有一个实实在在的人,因为我看得见你带走我女儿,我就不信抓不到你。”经济拮据、家庭矛盾激发、不再稳定连续的日常生活,已成15年来这家人的常态。

2023年3月18日这天,警方依据和佳玲相关的线索给一个四川广安的孩子采了血。当晚,蔡父突然接到一个陌生号码打来的电话,对方称“你女儿是我的妹妹”“我们可不可以做亲戚”——是当年那个拐走佳玲的中年妇女的儿子来电。原来女儿被拐后没有被转卖,而是被该中年妇女张某君送回老家当留守儿童。

蔡佳玲没有过多犹豫,回到了原生家庭,一家六口终于团聚。只是张某君被民警带走后,张某君儿子偷偷来找蔡佳玲签谅解书,还用养育之恩要求她,说不签“妈妈”会有多年牢狱之灾。蔡佳玲签了。

但重新审视自己和生父母数年来的遭遇以及其他寻亲家庭的苦痛后,蔡佳玲于2023年8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否认了此前签署的谅解书,希望法院“处罚方面按照法律程序正常处理”。原定9月底的庭审因此延期。

由于当前掌握情况显示张某君不存在贩卖行为,其涉嫌罪行只是“拐骗”,而拐骗罪的量刑最高不会超过五年,蔡父曾于2023年9月向潇湘晨报记者表示,想尝试搜集张某君这些年来对蔡佳玲存在虐待行为的证据。蔡佳玲曾表示张某君“极度重男轻女”,自己“做任何事情都被否定”,常恐惧着“会不会被骂或被打”。

彼时蔡父还没有见过张某君本人,他称等见到,有很多为什么要问她:“为什么你要把我的女儿带过去?带过去就好好养,为什么要‘虐待’她?她在你那里是草,在我们这里是宝,为什么要把她搞成这样?”

2023年9月,蔡父拿出他打印的第一张寻女启事。海报多处已见霉斑,字墨晕开。

“她一直在说谎,很多地方对不上”

2024年4月11日,此案一审开庭。4月7日,蔡父曾告诉潇湘晨报记者,他和律师收到的出庭通知书上,张某君涉嫌的是“拐骗儿童罪”,没有涉及虐待罪名。此外,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中提到,张某君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起诉书早收到了,我弟弟他们不敢让我看。”蔡父称。

6月17日,一审宣判前一日,蔡父向潇湘晨报记者讲述了庭审时的情况。

“她(张某君)一直在说谎,和我们的证据链很多地方对不上。”比如张某君称自己是将蔡佳玲捡走,而非拐走。但实际上,张某君在事发后两月就回到拐走蔡佳玲的地方附近,工作了足足两年。当时蔡父为了尽可能扩散消息,寻亲动作十分高调,大街小巷贴满了寻人启事。张某君不知情的概率很低。

“检察官当时就改变了说法,之前是说她(张某君)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后面改成‘案情恶劣,谎话连篇,认罪态度不好,请求法院从重处罚,建议量刑为四年三个月至五年’。”

蔡父还提到,当时他讲述自己找女儿的经历,拿出自己第一张寻人启事,以及女儿讲述自己在被拐后的经历时,很多旁听人员都流下了眼泪。

蔡父告诉记者,他还向张某君提出了18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若18日宣判结果,张某君被判的刑期“比四年三个月少一天”,他就会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民事赔偿结果若不理想,他也会提起上诉。

2023年父亲节,蔡佳玲送给生父的贺卡。组图/记者吴陈幸子

被告人一方未在法庭上提起上诉

据法院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7日16时许,张某君以糖果为诱饵,将蔡佳玲拐至四川省武胜县一村子抚养,并改名为陈某雨。蔡佳玲被拐后,其父母多方寻找蔡佳玲。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3年3月18日发现陈某雨可能是被拐的蔡佳玲,遂采集了其DNA血样进行比对。张某君得知相关情况后,于次日在其儿子的陪同下到武胜县公安局万善派出所投案。

在量刑考量上,法院认为,张某君的行为致使被害人从幼童至成年长达近15年的时间里脱离原生家庭,脱离原有的生活轨迹,致使被害人的亲生父母承受了多年骨肉分离及寻亲之痛苦,故在量刑时应对以上意见予以充分考量。

张某君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从宽的幅度,考虑到张某君系在时隔近15年后、其罪行已经败露的情况下才投案的,且其在庭审中关于被害人是流浪儿童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并没有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严重伤害,故本案应从严把握从轻幅度。

综上,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变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某君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民事赔偿上,法院酌情确定张某君应赔偿原告人物质损失45万元。此外,原告人44万余元的精神损失索赔被驳回。

6月18日中午,蔡父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对于判决结果还算满意,民事赔偿方面可能会再和律师商量是否上诉。张某君一方在法庭上未提出上诉。

来源:潇湘晨报

(一审:蒋宇 二审:蒋俊 三审: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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