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有说“法”】员工以公司名义接私单 公司“躺枪”成被告冤不冤

2024-06-18 09:23:39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黄欣然 唐林枫] [编辑: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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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黄欣然 通讯员 唐林枫

【故事】

《武林外传》“十级学者”都知道,有一回,同福客栈杂役小郭采购年货时,未经授权便以客栈名义对外赊账。这钱,该不该由客栈掌柜佟湘玉出呢?

这一剧情,还真的照进了现实。

2022年底,河南一家公路桥梁建设公司及其新晃分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公司及其项目部负责人胡宇被人告了。

新晃分公司在当地承建一座大桥时,为方便材料运输建了一座钢栈桥。

后来,胡宇私下与生意人刘磊达成口头协议。大桥建成后,将钢栈桥拆除。刘磊表示愿意免费拆除钢栈桥,并购买拆除下来的废弃钢材。协议一经敲定,刘磊便向胡宇预付了10万元费用。

可当刘磊组织民工施工时,却遭遇阻工。正在长沙出差的胡宇说,等他回新晃再处理,并给刘磊出具了一张10万元收条,“我一周内解决好,如果买卖不成,10万元原数返还,还给你赔偿一笔拆除费用。”

见胡宇诚意满满,刘磊便相信了。可没想到,一周之后,胡宇表示买卖做不成了,返还刘磊4万元预付款后,还打了一张6万元收条,并加盖了新晃分公司项目部公章。

刘磊多次讨要6万元预付款无果,只好将这家公司及其新晃分公司、胡宇告上法庭。

公司表示很冤,认为这完全是胡宇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也未授权,收条上加盖公章不清晰,无法确认是公司公章,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胡宇返还刘磊预付款6万元,总公司及其新晃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说“法”】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杨光经

员工以公司名义接私单,公司“躺枪”被告,冤吗?还真不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该案中,行为人胡宇在项目经理部办公室设有专门的工位,并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身份协商废旧钢材买卖事宜,与相对人刘磊达成口头协议。刘磊履约,双方买卖合同生效。虽然该公司及其新晃分公司表示不知情也未授权,但收条加盖了项目部公章,使刘磊有理由相信,胡宇能代表公司。因此,表见代理成立,公司对返还预付款应承担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但也是企业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之一,易让企业卷入不必要纠纷之中。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企业应严格授权管理,加强印章、证照管理,强化人事管理,制止冒用行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文中人物为化名)

(一审:夏博 二审:蒋俊 三审: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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