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云南中药”也不行?三名销售者被认定侵权

2024-05-10 17:38:11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鼎峰 贺艺蕾] [编辑: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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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4月12日讯(记者 张鼎峰 通讯员 贺艺蕾)商店内随手拿起的牙膏,是“云南白药”还是“云南中药”你仔细分辨了吗?近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对外通报了一起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三名销售者被认定为侵权。

“我就是卖个货而已,怎么也侵权了?”“它叫云南中药,又不是假的云南白药!”2024年2月,唐某、黄某、谢某三人的店里都销售着一款叫作“云南中药”的牙膏,却突然被告知自己侵权了,三人困惑不已。

据了解,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广为人知的企业,历经多年的经营和宣传,其商标具有极高的声誉及知名度。2020年,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普通许可方式使用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该公司调查发现,唐某、黄某、谢某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云南中药”牙膏,而“云南中药”牙膏与“云南白药”牙膏注册商标高度近似,遂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4万元。

唐某、黄某、谢某三人认为,自己只是“云南中药”牙膏的销售方,并非生产方,自己并不知道“云南中药”牙膏侵犯了对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云南中药”牙膏与“云南白药”牙膏的外包装不同,自己在销售时也从价格和摆放位置上将二者进行了区分。

(“云南白药”和“云南中药” 通讯员 供图)

两款牙膏的外观区别大吗?经查,三人销售的“云南中药”与“云南白药”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外包装上的文字字体、位置和排列方式均相同,虽有一字之差,但不足以进行明显区分,容易发生混淆。故“云南中药”牙膏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相同,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三人作为商品销售方,同样属于侵权。根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若想要免除赔偿责任,需主观上没有侵权之故意,客观上提供其商品有合法来源的证据,以便权利人追溯侵权源头。

本案中,唐某、黄某、谢某三人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正规渠道,依法不能免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唐某、黄某、谢某达成调解,三人当场支付赔偿款。

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法官皮艳红介绍,近年来“傍名牌”的商标侵权行为屡见不鲜,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应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并保存好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在侵权事实确定以后,销售者若不能证明自己无侵权故意、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售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应当承担侵害商标权的责任。

(一审:田镇圆 二审:余画 三审: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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