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终止仍卖“文和友”产品,判赔27万

2024-04-12 08:54:27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伍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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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终止仍卖“文和友”产品,判赔27万

被告:对方拒绝对剩余包装材料进行结算 法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侵权产品图

华声在线4月11日讯 湖南知名品牌“文和友”委托水产制品加工公司生产“文和友”小龙虾风味系列食品,合作终止后,因为对剩余包装材料处理未谈拢,加工公司用剩余包材继续生产,销往全国12个省份。“文和友”公司认为对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到法院。4月11日,长沙天心法院通报了该案。

合作终止仍用“文和友”包装生产被起诉

湖南文和友小龙虾有限公司(简称湖南文和友)是多个“文和友”图片、字样的商标权利人。

2019年9月5日,该公司的关联公司即第三人长沙文和友公司作为甲方,经该公司商标授权后,与作为乙方的湖南某水产制品加工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生产供应文和友小龙虾风味食品;产品只由甲方向市场进行独家销售;甲方向乙方支付包材押金4万元,在甲方处理完包材后退还给甲方;合同期限一年。

合同到期后,文和友的另一关联公司作为甲方,继续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签订类似合同,合同期限至2022年4月16日。

然而,合同履行4个月后,双方的合同关系事实终止。对于剩余包材如何处理,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文和友一方认为剩余包材8万余元,而水产加工公司认为价值10万余元。合同到期后,水产加工公司利用剩余包材自行生产“文和友”小龙虾风味系列食品并销售,销售范围涉及全国12个省份。

文和友一方认为,合同约定包材押金4万元,被告包材备货超4万元属于决策失误。2023年7月19日,湖南文和友以被告擅自生产销售带有其商标的产品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80万元。

被告则认为,合作结束后,文和友一方对剩余包材拒绝进行结算,被告为了去包材库存而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属于正当使用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并且涉案产品中的包材是在合同期间定制的,已经合法授权。被告为了减少损失利用剩余包材生产并折价销售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赔偿27万元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有理由相信由于作为第三人的文和友关联公司持续订单会消耗相当部分库存包材,但事实上合同仅履行4个月。被告所备货的包材超过4万至6万元,不能称之不理性的决策错误。第三人应就超出部分的包材与被告共同协商解决。

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可以通过正当、合理的诉讼或其他途径进行救济。所以,被告在非紧急情形下,采取本案诉争方式处理剩余包材,不属于法律所允许的自力救济行为。

尽管被告与原告关联公司曾存在合作关系,但在合作关系终止后,未经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据此,天心区法院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7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至长沙中院。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余航

(一审:谢振华 二审:蒋俊 三审: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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