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实施

2021-02-02 17:5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龙腾] [编辑:周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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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2月1日讯(记者 龙腾)日前,湖南省委、省政府正式印发实施《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湘发〔2020〕17号),以党内法规形式,规范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明确省委、省政府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市州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对省级督察的组织机构、职能职责、督察方式、督察内容、工作程序、纪律规定等进行细化补充。

规范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在文件结构框架和内容上,结合湖南省实际,分章节按督察工作程序规定了各种类型督察的对象、内容、开展、结果运用以及督察整改等。同时,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已经明确的内容,《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明确参照执行,不再重复阐述。

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类型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方式开展工作。结合湖南省目前督察机构设置现状和工作实践,《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没有规定派驻监察相关内容,调整为规范日常督察有关要求。

在督察工作协调议事机构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仅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单位,未明确组长、副组长。考虑到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际,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了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即请省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生态环境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同时,由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单位未包含被督察对象,为加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统筹协调,湖南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职责保持不变,统筹领导全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实现首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

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6年底对益阳市开展省级环保督察试点,向益阳市委、市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在总结督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6月-8月,分两批对14个市州开展省级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实现首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

2018年9月,各督察组向市州反馈了意见,2019年1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州公开了贯彻落实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14个督察组共交办611个问题(611项整改任务),受理群众来电、来信举报投诉6797件,向被督察地方交办5715件。2019年11月,针对部分市州空气环境质量形势严峻,对岳阳、益阳、株洲、娄底开展了10天左右的蓝天保卫战专项督察,书面反馈督察意见,反馈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问题75个。

2020年9月-11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实施方案》,分两批对14个市州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共通报典型案例26个,各督察组形成督察报告,提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例39个。此外,湖南省建立督察专员制度和日常督察制度,2019年9月开始,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分片(长株潭、洞庭湖、湘南、大湘西)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每月撰写日常督察报告,并分类分级向各市州交办督办,重要生态环境问题专报省委、省政府。

通过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日常督察、“回头看”,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目前,2018年省级环保督察反馈的611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531项,交办的5715件信访件上报办结5713件,移交的61个重点问题,共问责624人(其中处级干部78人次,乡科级及以下干部546人次)。2020年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的2485件信访件,已上报办结1800件。

责编:周泽中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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