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有说“法”】主播违约“跳槽”——传媒公司索赔50万元“分手费”合理吗

2024-04-16 07:16:24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刘家璇 通讯员 徐 潇 侯玉婷] [编辑: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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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刘家璇 通讯员 徐 潇 侯玉婷

【故事】

合同还未到期,网络主播突然违约“跳槽”,传媒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按合同约定由网络主播赔偿高额违约金,法院会支持这一诉求吗?

2022年6月,小薇(化名)怀揣着“网红梦”,与常德某传媒公司签约,开始直播生涯。合同明确规定,公司独家代理小薇的网络直播等业务,小薇只能在该公司指定的平台直播,且不得私自参与其他商业活动。如违约,小薇不仅要退回签约扶持费,还要以扶持费的10倍或50万元作为违约赔偿金。

然而,仅在一年后,小薇便突然断播,转投其他平台直播。

得知此事后,传媒公司立即向小薇发出通知函,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50万元违约金,并重回指定平台直播。双方谈不拢,公司将小薇告上法庭。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小薇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39932.44元。也就是说,法院审理认为小薇违约,但并未支持传媒公司高额违约金的诉求。

【说“法”】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 曾宪元

在这个案例中,需要厘清一个法律概念: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两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小薇与公司所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中,约定了直播时间、收益分成等合作内容。主播的收益并非公司发放的工资,而是与公司按比例分配的直播收益,双方是一种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因此,小薇关于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及法院应当驳回传媒公司起诉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审理认为,小薇在合作期间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在其他平台开播,存在过错,传媒公司有权要求她支付违约金。

但是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传媒公司50万元“分手费”的诉求呢?

虽然合同约定了高额违约金,但违约金的功能和作用主要在于填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

这个案例也为广大网络主播敲响了一记警钟:要小心公司利用优势地位给主播设置不对等的合同义务,如“天价”违约金。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以及是否有违约的可能性,同时还要考虑自身有没有承受违约责任的能力,避免轻易签订不合理的合同。主播如果像员工一样接受公司管理,领取固定薪酬,则应要求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一审:蒋宇 二审:卢小伟 三审:蒋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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