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及时为职工申报工伤,医疗费谁来负责?

2024-04-12 17:12:24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刘家璇] [编辑: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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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4月12日讯(记者 刘家璇 通讯员 邓颖 朱梓薇)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却“慢半拍”申报工伤,导致医疗费用难以报销,员工该如何维权?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保险维权案进行庭前调解,受伤员工王明成功得到由公司赔偿的2万元医药及住院伙食补助费。

案情回顾

“我本以为工伤保险是一道安全‘护身符’。”2021年3月,王明加入平江县大力公司,公司为他投了工伤保险,令他倍感安心。但同年5月,他在车间工作时手被机器压住,受伤严重。虽被同事及时送医,但公司却迟迟不为他申报工伤,令他心寒。

王明决心为自己“讨回公道”。2022年1月,他向平江县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王某在工作时所受的伤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他通过申请劳动仲裁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获得了由公司赔偿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共计107000元。

获赔后,他继续向平江县工伤保险中心申请支付其他的工伤待遇。保险中心依申请支付了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2400元,但拒绝支付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30690元,认为应由大力公司支付。

大力公司拒绝支付,王明因此将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庭前调解,公司与王某和解,当庭赔付2万元医疗及伙食补助费。

法官提醒:公司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或将承担相关费用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前述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本案中,王明所在的大力公司没有在他受工伤后的30天内,去申请工伤认定。所以,公司得负担从王明受伤后到社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前的所有医药及住院伙食补助费。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既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亦有在法定期限内积极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一审:罗江龙 二审:蒋俊 三审: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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