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17〕108号);
2.《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
3.《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二、受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包括: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11.新市民。
三、申请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贷款申请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土地流转证明或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证明;
4.创业项目计划书和贷款申请书;
5.经办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结时限
资格审核7个工作日;担保尽职调查3个工作日;贷款受理至发放5个工作日,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
五、办事流程
1、借款人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州人社部门所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人社部门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审核;
3、担保机构对借款人创业项目进行贷前调查,组织开展创业项目评审和实地考察,评审确认后,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4、经办银行办理放款事宜,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及时发放贷款。
六、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创业者个人向创业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