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龙文泱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推出8条共24个举措,激发国有文艺院团创新创造活力,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
8月3日,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12年,我省完成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阶段性任务。近年来,通过持续创新体制机制,院团演出场次、演出质量、经营收入等重要指标都有明显提升。我省接连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梅花奖、曹禺剧本奖、中国杂技金菊奖等多项国家级大奖,创作出《大地颂歌》《百年正青春》等“文艺扛鼎之作”。
本轮改革针对目前国有文艺院团发展中遇到的难点、痛点问题,明确了改革方向,制定了系列举措,标志着国有文艺院团改革进入新阶段。
完善体制机制,更加突出社会效益
《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国有文艺院团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中坚力量,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力量,强调各级国有文艺院团要承担好政策宣传、公共服务、惠民演出、艺术普及等工作,积极参与重大主题性艺术创作和重要公益性文艺演出活动。
同时,文件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始终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等重要论述,推动建立健全国有文艺院团双效统一的体制机制,完善并落实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将社会效益考核与院团激励、约束机制挂钩;建立健全公益性演出评比、文艺创作等奖励机制。
细分院团功能,更加注重分类指导
《实施意见》分省属国有文艺院团和市州、县市区属国有文艺院团,明确了各自不同的功能定位。其中,省属国有文艺院团要深入挖掘湖南特色资源,创作体现湖湘特色、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力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指导基层文艺院团业务建设、艺术人才培养;市州和县市区属国有文艺院团原则上以服务基层群众为主要任务,创作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坚持移植整理改编优秀舞台艺术作品。
在改革方向和举措上,《实施意见》也分四种情况予以明确。一是已明确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突出和强化公益属性,创新财政、人事、收入分配等机制,进一步增强发展活力;二是已组建的演艺企业集团,要充分发挥聚合优势,培育打造成为骨干文化企业;三是划入其他文化机构且已撤销建制的县市区属院团,符合条件的可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四是没有市属文艺院团的,鼓励成立本级文艺院团或采取省市、市县共建共管模式。县市区没有国有文艺院团的,可以组建国有文艺院团,或尝试组建企业性质、民办公助等形式的文艺院团。
以演出为中心环节,更加强调内容创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以演出为中心环节”。湖南的《实施意见》充分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出台了有利于推动优秀剧本创作、剧目生产表演、演职员多演出的系列举措。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提高国有文艺院团剧本原创能力,加强省级艺术创作研究机构建设,加强剧本知识产权保护;各级相关文化专项资金,有条件的要将剧本创作资助纳入中长期规划;鼓励国有文艺院团以剧目股份制、项目制等多种灵活方式推动剧目生产;按照多演出多得酬劳的原则,演出收入向业务骨干、作出突出业绩的人才、一线演员、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对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文艺院团,在确保完成公益目标、国有资产安全、经费有来源的前提下,在创作符合新时代精神文艺作品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社会效益好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
推出一系列“湘”式创新举措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同时,《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创新举措。如:创新管理体制,提出将长沙交响乐团省市共建模式复制推广,鼓励没有市属文艺院团的地区成立本级文艺院团或选择优秀国有文艺院团实行省市、市县共建共管;扶持优秀剧本创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国有文艺院团或艺术研究院(所)设立创作室等创作机构;促进剧目生产表演,推动创新舞台剧目创作模式与营销推广方式,加强舞台剧目与文学、电影、电视等艺术作品的融合生产;保障剧场供应,鼓励建立国有文艺院团驻场演出制度;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明确优化各艺术门类相关系列(专业)职称岗位设置,编剧、导演、演员等一线专业人才可按紧缺急需型人才申请评审职数参加职称评定等。
此外,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同志介绍,近年来为激发国有文艺院团活力,我省从制度和经费上提供了保障,每年投入2000多万元支持文艺院团创作。下一步,将组织各级国有文艺院团认真学习领会《实施意见》精神,围绕激发院团内生动力,实施“一团一策”的改革措施;突出以“演出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进一步提高创作、演出水平;坚持为民服务宗旨,进一步加大演艺惠民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