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霸王条款”勇敢说“不”!

2020-07-08 11:43:32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何金燕 罗定康] [编辑:金灵]
字体:【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罗定康

买房、买车、买保险……日常消费中,各式各样的格式条款合同密密麻麻,消费者常误入“霸王条款”陷阱。常见的提示语“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总让人深感无力。民法典新增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赋予消费者在诉讼中对“霸王条款”勇敢说“不”的权利。

如何让格式条款合同签得明明白白?7月3日,记者采访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胡慧,对此进行解读。

【原文】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案例】

2019年,任某为其名下的汽车起重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车辆发生事故,任某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根据特种车保险条款的约定,任某车辆的事故为保险免赔范围,不属于保险责任,拒绝赔付,任某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未向任某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任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向任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解读】

清清楚楚了解内容

明明白白订立合同

“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随处可见。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常被称为‘霸王条款’。”胡慧分析说,《合同法》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但未对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有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和与相对方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忽悠他人签订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后,相对方发现自己被格式条款“坑”了,却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合同法解释(二)》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胡慧指出,民法典新规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变更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就意味着,以往,申请撤销格式条款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相对方需以诉讼或反诉的方式提出;如今,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后,相对方可在诉讼中直接抗辩,无需再另行诉讼,能大大减轻相对方诉累。

在胡慧看来,民法典该条规定,将促使格式条款提供方在订立合同前主动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保证相对人在清清楚楚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明明白白地订立合同。如果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后,相对方可以主张相应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霸王条款”勇敢说“不”!

胡慧强调,格式条款适用有两个前提:一是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如果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预先拟订了合同条款,但该合同条款不是为了重复使用,则不能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定。二是格式条款是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条款内容是经过双方协商而拟定的,也不能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定。

今日热点
焦点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