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4月26日讯(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许振兴)一斤辣椒两百多元,“樟树港辣椒”在不少“吃货”眼中不管多贵,也要吃上一口。而一些餐馆见机把“樟树港辣椒”列入菜单,几十元一份。餐馆老板们没想到的是,这几个字让他们摊上了官司。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今日通报了湖南首例侵犯“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樟树港辣椒刚开花,餐厅已经卖得火热
“樟树港辣椒”,湘阴县樟树镇的特产,很多人在刚上市不管多高价格都要尝一口。2013年,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注册了“樟树港辣椒”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效期为十年。
随着“樟树港辣椒”知名度越来越高,不少菜市场、生鲜店、餐馆开始有售卖。
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称,他们调查发现有时候辣椒还在地里开花,餐厅就有得卖,有的餐馆甚至一年四季供应。为了维权,他们起诉了几家餐馆。
协会称,“樟树港辣椒”因历史悠久、生产方式特定、口感独特而闻名。经过多年的培育和宣传,市场知名度越来越高。谁知,品牌价值高涨的背后,是山寨货的蜂拥而起。今年1月,协会调查发现,被告某餐馆在菜单上用了“樟树港辣椒”字样。但该菜品所用原料辣椒,并非正宗的“樟树港辣椒”,更何况这个季节,樟树镇并不出产辣椒。因此,被告销售名为“樟树港辣椒”的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樟树港辣椒”列入菜单,餐馆成被告
3月4日,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向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餐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万余元。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用以证明被告侵权事实的《公证书》、被告餐馆菜单及自己为提高品牌知名度投入的资金凭证等证据。
对此,被告餐馆辩称,自己从事的是餐饮服务行业,卖出的是一道名为“樟树港辣椒”的菜肴,与原告商标保护的类别不同,经营范围不同,不构成商标侵权。在菜单上使用“樟树港辣椒”,是对菜肴原料做说明性使用,不会对原告的辣椒品种保护和市场销售产生影响,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此外,随着技术的进步,“樟树港辣椒”已不再是一季产品。原告不能以此认为被告菜肴所用原料辣椒是假冒的。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据,即媒体有关报道,用于证明“樟树港辣椒”现已一年四季产出。
法院: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樟树港辣椒”的注册人,该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原告对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与普通商标相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地名是其核心组成部分,也是主要的识别部分。
菜单上的“樟树港辣椒”虽是一道菜名,实际指向的却是菜品原料辣椒,客观上有利用涉案商标“樟树港辣椒”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名气招揽顾客的嫌疑。因此,菜名“樟树港辣椒”,不仅与涉案商标“樟树港辣椒”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客观上还具有对外宣传、销售和标识的作用。且菜名实际指向的菜品原料辣椒,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辣椒协会出具《公证书》证明被告擅自使用了有“樟树港辣椒”字样的菜名。而被告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菜品原料来源于樟树镇并符合使用涉案商标地理标志条件,也不能证明自己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菜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菜品原料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影响公众对“樟树港辣椒”的评价,给原告的商标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涉案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法院判决责令被告某餐馆停止销售侵犯“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1万元。同时,协会起诉的其他几例类似案件也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
经营者有合法来源、进货留痕,可免除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或者供货单位认可,或是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或者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等情况属于合法取得。
本案中的被告,既不能证明其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条件,又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依法不能免责。
市场经营者在进货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妥善保管好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对于其销售的商品并非来源于特定地区等不符合使用有关地理标志条件的,不得直接使用有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作商标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