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助推创新驱动发展——
新修订的《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解读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刘文韬 宁夏日报记者 王溦
1月20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修订案,并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对于促进我省全面贯彻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大力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当天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詹鸣,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曾东楼,省科技厅副厅长鲁先华,围绕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新条例突出5大亮点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促进我省高新技术发展发挥了重要法制引领和保障作用。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改革创新的重大政策,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近年来,条例在实施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适应、不配套、不协调,有的条款甚至与现行上位法和国家新政策发生了冲突。因此,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必要根据上位法作出修改。”鲁先华说。
与原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新条例主要有5大亮点。
詹鸣介绍,首先是更加突出了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新条例强化了第一战略资源导向,并从人才规划、激励机制、评价机制、人才培养、交流、引进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尤其是在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激励机制方面作出了规定,既体现了国家的改革精神,又充分反映了我省科研人员的实际需求。
其次是更加突出了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新条例在修订过程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和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普遍要求,应对他们以职务行为、兼职行为和离职创业等不同形式取得的科研成果如何获取奖励和报酬予以明确。新条例对此针对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了明确,为科技人员获得相应收益提供法律依据。
三是更加突出了科学技术基础研究。新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专项规划,结合实际,确定本省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投入专项研究资金,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多学科综合性基础研究,加强前沿科学的基础研究。
四是更加突出了高新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新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共性技术的应用工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五是更加突出了财政的保障作用。新条例分别就县级以上政府在科技经费投入、高新技术人才专项资金统筹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并且投入要求更明确,规范要求更加严格。
建立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科技体制
高新技术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各级政府以及政府的多个部门,需要各方面的协同。新条例对此进行了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高新技术发展中的责任予以明确,建立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科技体制。
曾东楼说,一是强化了政府宏观统筹的职责。新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制定全省高新技术发展规划,优化全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发展布局,统筹推进高新技术发展,定期发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构建以完善重点产业链为目标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大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
二是加强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发展工作;发改、工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工作。
三是建立和完善了整合科技资源制度。为有效整合科技资源,进一步提高科技投入特别是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效益,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整合有关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的财政性资金,完善投入机制,坚持统筹使用,分项管理,并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促进公共创新平台建设,新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关键技术中试平台、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平台、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等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提供创新服务。
制定财政金融激励措施,鼓励高新技术发展
企业在创新过程中,投入大、风险高、市场竞争激烈,投入产出存在不确定性。为鼓励高新技术发展,新条例在财政金融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激励措施。
“去年1月,《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正式出台,其中明确由省财政根据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研发投入的10%,对其予以补助。新条例对此也作出规定,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实行奖补。”鲁先华说,这实际上是把已经实施的政策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于激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省和各市州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创业风险扶持资金,为企业开展有关创新活动提供风险补偿;省政府应该投入专项研究资金,大力支持基础研究;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和培育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鼓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设立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专营机构。
为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高新技术发展的核心要素是人,因而应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为从制度上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新条例将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内容予以重点扩充,并单独规定为一章。
曾东楼说,一是加强人才规划。新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规划,注重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和创新团队以及紧缺技能人才的培养,建立高新技术人才目录库。
二是规定了人才激励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机制,在创办企业、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以及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统筹高新技术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是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及公众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
四是对人才培养、人才引进、科技人员交流、大学生创业等作了规定。
“为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新条例还建立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他强调,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立项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允许容错结题。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高新技术发展,需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曾东楼介绍,新条例注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完善制度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一是强调对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平等保护。平等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加强对民营企业家队伍的培养,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二是对企业从基础研究、产学研结合实现产业化到运营产业园区的全过程予以鼓励和支持。新条例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筹建和运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享受高新区相关政策。
三是为提高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对支持企业加大研发资金投入规定了具体的措施。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准备金制度,高新技术企业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后,符合财政奖励补助条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奖励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