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江河湖泊长治久清——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全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情况报告

2018-11-27 22:49:18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刘文韬 王溦] [编辑: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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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江河湖泊长治久清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全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情况报告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刘文韬 宁夏日报记者 王溦

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对于强化河湖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具有重要作用。作为江河湖泊众多、水系发达的省份,湖南实施河(湖)长制成效如何?11月27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情况的报告。

省市县乡村五级共明确河长3.57万人、湖长1052人

去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党政同责,省、市、县、乡各级党政负责人层层担任河(湖)长,自觉履行河湖管理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省委书记杜家毫、省长许达哲分别担任省第一总河长和省总河长,并带头履职,多次深入湘江、洞庭湖等巡河巡湖,把脉会诊河湖保护治理。

在省级河(湖)长的示范带动下,省、市、县、乡、村五级共明确河长3.57万人、湖长1052人,各级河(湖)长主动巡河巡湖、履职担责。截至目前,全省共开展巡河巡湖223万人次,交办问题15000余个,下发督办函、交办单5000余件,有力解决了一批河湖突出问题。

全国首创“总河长令”,探索建立民间河长制度

我省治水兴水任务繁重。为把河(湖)长制引向深入,我省因地制宜,改革创新举措频出。

2017年10月,我省在全国率先发布省总河长令,以省总河长的名义部署开展专项行动,推动河湖突出问题整治。去年以来,我省先后发布了“关于开展河长巡河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僵尸船’专项清理整治的决定”“关于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的决定”等5个省总河长令,集中整治了一批河湖突出问题。我省这一做法得到水利部的高度肯定和推广。

各地也积极创新举措,在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中探索、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长沙市加大小微水体综合治理力度,打通河湖的“毛细血管”;衡阳市、邵阳市全面推行“河道警长”,设立河道警长300余名,做到了问题早发现、早处置。

同时,拓宽公众监督参与渠道,探索建立民间河长制度。全省各市州共招募“民间河长”“河长助手”等5452人,形成了政府、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双河长制”,在加强宣传政策、收集反映民意、及时发现河湖管护问题、监督河(湖)长履职、搭建沟通桥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1至10月,全省地表水水质总体为优

在河(湖)长制实施过程中,我省相继在洞庭湖及湘江流域开展工业污染、养殖污染、城乡生活污染、交通船舶污染等重点排污源整治,在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排污口等突出环境问题整治,使河湖保护初见成效。

去年以来,全省共完成洞庭湖区4.3万公里沟渠和2.4万口塘坝清淤疏浚;湖区、大型水库642.65万平方米畜禽养殖退养;84处砂石码头全面关停;湘江流域退耕还林还湿4651亩;49个入河排污口、322个突出环境问题完成整改销号。

今年1至10月,全省地表水水质总体为优。345个监测评价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325个,占94.2%,比去年同期增加0.3个百分点。

着力推进突出问题治理,健全跨区域河湖管护协调配合机制

如何持续深入推进河湖治理与保护,切实“守护好一江碧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报告,在审议中建言献策。

委员们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推进重点河湖以及突出问题治理。大力开展非法占河占湖、围湖围库养殖、城乡黑臭水体、自然保护区内小水电等突出问题整治,强化造纸、钢铁等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坚决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统筹推进面源污染治理、人居环境改善、湿地修复等各项工作。同时,制定相关生态补偿政策,建立河湖保护投入机制,有效改善流域水生态、水环境。

当前,由于跨区域河湖管护难度大,容易形成监管盲区。刘宗林等委员建议,建立健全跨区域河湖管护协调配合机制,抓住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契机,整合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加强河湖保护统一综合执法,严厉打击涉河涉湖违法行为,维护河湖生态安全。

针对打通乡村两级落实河(湖)长制“最后一公里”问题,杨梅芳、邹学校等委员建议,强化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建立完善河(湖)长履职、述职及考核等制度,督促河(湖)长严格履职。同时,尽快制订河(湖)长制地方标准,加强基层河(湖)长的业务指导和学习培训,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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