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用电实行最高限价

2018-11-20 16:27:27 [来源:湘潭在线] [作者:曾佰龙 何干良] [编辑: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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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在线11月20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曾佰龙 通讯员 何干良)11月19日,市发改委下发《关于对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要求市、县两级价格检查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严肃查处转供电单位不按规定执行终端一般工商业用户最高限价政策以及乱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从2018年11月抄见电量起,全市各转供电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定转供电终端用户一般工商业到户电价不得超过0.919元∕千瓦时的规定;部分转供电单位终端一般工商业电价低于0.919元∕千瓦时的,仍按原电价标准执行;同期已与终端用户结算的转供电单位,应将多收电费清退给缴费终端用户。

此前,湘潭市转供电终端用户电价一般为0.9~1.4元∕千瓦时,电价标准不一,社会反映较大。部分转供电单位违规将公共设施用电与损耗、物业服务费等分摊到终端用户电价之中,抬高了终端用户电价。这次省发改委文件规定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最高限价标准之后,大大降低了湘潭市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用电成本,平均降价额度达0.25元∕千瓦时左右,平均降幅为20%左右,个别转供电单位降幅将达到0.5元∕千瓦时。

今年9月以来,为了将年内国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政策红利传导到转供电终端用户,市、县两级发改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加大政策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对湘潭市大型商业综合体、物业小区、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存在转供电的单位进行认真清理与督查,截至11月8日,湘潭市已有56家转供电单位不同程度地降低了转供电终端用户价格。但湘潭市部分转供电主体单位降价工作并未完全落实到位,少数转供电主体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举措尚未全部落实到湘潭市转供电终端用户。市发改委重申,凡行动迟缓、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转供电单位,必须在11月底前限期整改落实到位;限期整改期间仍不到位的,价格部门将依法予以从严查处,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湘潭市转供电终端用户如发现转供电主体违反国省价格政策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市、县两级价格检查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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