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颁证? 业委会状告国土局 被告:审批流程合法

2018-10-13 12:33:45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杨昱] [编辑:刘畅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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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颁证? 业委会状告国土局

原告:地下车位不该办产权证 被告:审批流程合法

“一般来说,停车库才能有产权证,可我们小区负一层的停车位也被发了产权证,这明显是在侵占小区所有业主的共有利益。”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业委会主任谈俊认为这些麻烦缘自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批不严,于是将其和第三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诉求法院撤销相关产权证。10月12日,该行政诉讼案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原告:地下车位不该办产权证

“我觉得车库的概念应是封闭式的,可我们小区负一层72个停车位哪有封闭的?这部分应该是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谈俊认为,东成大厦负一层的地下车位应该是属于公共附属设施,并非开发商所有,“业委会代表着东成大厦广大业主的利益,我们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原告方表示,由于小区开发商未按规定办理2004年度检验手续,之后也未补办,被省工商部门于2006年5月31日吊销其营业执照,这意味着开发商不得再使用其公司公章。可是,开发商却先后在车位划分、车库车位说明、房产拍卖等文件上加盖公章。因为原开发商执照被吊销,他们又成立了一家公司,即本案的第三人。

“小区126户业主在2006年前就办好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意味着开发商需将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等房屋的所有权移交给全体业主。”谈俊说,本案第三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与开发商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没有提供开发商对负一层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地下室的土地使用权证,诸如登记性质、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等信息无从核实,但房产登记部门却为第三人颁发了涉案的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方认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的这些《房屋所有权证》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程序违法,侵害了东成大厦业主公共权益,原告有权利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撤销相关房屋所有权证登记。

被告:审批流程合法

庭审中,被告方均表示自己的办证流程是合法合规的,履行法定的审慎审查义务,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且原告方未经过业主大会,没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授权,故不能代表所有业主。因此,希望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代理律师表示,经查询涉案房屋登记档案,2009年5月13日,东成大厦开发商和第三人共同申请了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所提交的材料是依法受理、审核的,这才颁发了相关房屋产权证。

针对原告方认为市国土资源局侵害了东成大厦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市国土资源局代理律师辩称,根据前述涉案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涉案房屋系经过买卖行为达成一致协议,并完成相关登记申请行为。原告主张的涉案的地下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事实既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同时其主张亦与涉案房屋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证明的客观事实不符。原告的诉讼主张应当归于涉案地下室车位权属划分的民事争议,而不是本案的行政诉讼争议。

由于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记者 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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