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张斌
【事件】
1983年,湖南国营企业全面试行第一步利改税,即将国营企业上缴财政利润中的一部分以所得税的形式纳入国家预算收入,另一部分则仍以利润形式上缴。
1984年8月起,湖南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即从利税并存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按规定自行使用。这一改革把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用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一定7年。
【亲历】
1983年开始的“利改税”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改革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一项重大措施。
原湖南省国税局退休干部梁桂荣,在税务战线上摸爬滚打了38年。回忆起这场自己亲身经历的改革,如今已年近古稀的梁桂荣声如洪钟。
“利改税”改革之前,国营企业一直采用“利润上缴”的方法,即企业把全部的收入上缴国家,而企业所需要的资金,则由国家预算层层下拨。由于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又没有自主支配的财力,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的积极性不高。“利改税”春风吹至湖南后,企业职工们奔走相告。
那个时候,梁桂荣工作的湘潭市,开始地市合并、财税分家,梁桂荣担任湘潭市税务局税政科副科长。
“当时,改革分两步走。第一步,利与税并存。第二步,完全以税代利。”他告诉记者,“利改税”改革,是中国税收走向市场化的起点。
湖南的改革第一步,从1983年4月开始。到同年6月,全省绝大部分国营企业实行了利改税的第一步,即把有盈利的大中型企业上缴利润制度,改为统一按55%的比例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部分上缴国家,部分留给企业。
“当时,我们去湘潭钢铁厂、湘潭电机厂、湘潭纺织厂等国营企业搞调查测算的时候,不管是经营较好的企业、还是亏损的企业,从上至下一片叫好。”梁老说,过去,国营企业是生产单位,上缴利润要分任务。经营不善的亏损企业缴不出利润,十分困难。利润多的企业,经常被追加上缴利润任务。他们都很希望改革。
第二年,第二步“利改税”开始。当年,在全省实行“利改税”的5346户盈利企业中,利润总额为12.56亿元,上缴税收占65.83%,企业留利占34.17%。与此同时,省政府还确定,凡固定资产原值在200万元以下,年利润在20万元以下的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可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国家征税,自负盈亏”,让企业独立经营,自谋发展。
“企业手里有钱了,扩大自主经营,积极性大大提高了。当时湘潭市井上流行一句话,‘湘钢的物资、电机厂的票子、湘纺的妹子’,正是国营企业实行改革后的真实写照。”梁老笑着说。
当年的改革,也让1982年进入财税系统、现任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副局长的王建平记忆深刻。
他告诉记者,当时国家实行机构改革,各地财税分家,全国开展改革开放后第一批税务大招干,全国共8万人,湖南有3000人。自己就是当时进入望城县靖港税务所工作的。同时,新税种开始实施,税务机关也配发了第一套执法制服。
“年轻的我,身着蓝色的制服到企业去执法,内心十分激动,有种强烈的神圣感和使命感。”王建平十分感慨,“改革对企业的发展推动很大。在基层,不仅仅是国营企业,就像车铃厂、制鞋厂、农机厂等集体企业也深深受益。”
“利改税”改革,打破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增强了企业自主支配的财力,激发了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数据显示,实行改革后,全省地方国有工业企业税后留利占实现利润的比重,由1980年的20.77%上升到1985年的36.83%,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大大增强。
“如果没有1983年开始的这场税制改革,就不可能有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今天。这次改革,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迈出关键一步的制度性安排,为后来深化税制改革奠定了基础。”王建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