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领域谁也不能伸“黑手”
聚焦四个重点方面,湖南将专项治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长沙晚报讯(记者 李静)日前,省纪委、省监委印发《湖南省2018年至2020年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决定从2018年到2020年持续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根据《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将聚焦四个重点方面的问题,分别是治理脱贫攻坚工作中“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治理脱贫攻坚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腐败问题,治理脱贫攻坚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急躁厌战、“四假”等作风问题,治理基层涉黑涉恶腐败、充当“保护伞”、扫黑除恶不力问题。
据悉,此次专项治理将紧紧围绕全省脱贫攻坚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监督、抓常抓长、标本兼治,狠抓作风建设,改进调查研究,持续深入开展治理整顿,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促进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脱贫攻坚的重大政治责任,为全省脱贫攻坚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工作方案》明确,此次专项治理将通过畅通信访举报途径,一律公开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引导广大群众 熟悉使用“互联网+监督”平台,结合实际开展机动式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共享机制等方式广泛收集问题线索。
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敷衍塞责、失之于宽松软的,实行“一案双查”,严格责任追究。建立直查直办制度,涉及贫困县四套班子成员、基层纪委已经了结但信访举报不断甚至群体上访的典型案件将由省纪委、省监委直接查办。
对巡视巡察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汇总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省委巡视机构组织开展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将涉黑 涉恶腐败、“保护伞”等问题突出的地区作为专项巡视重点,或进行机动式巡视。
对不收敛不收手的突出问题,一律进行公开通报曝光。及时通报曝光扶贫领域的问责案例,强化压力传导,促进责任 落实。
此外,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还将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绩效评估内容。省专项治理办将加强对市、县两级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评估,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对工作推进、整治问题不力的,及时按程序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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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工作四个重点方面
治理脱贫攻坚工作中“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包括地方党委、政府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工作不扎实、敷衍应付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对存在的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以及发现后不处置不报告,惩治腐败和作风问题宽松软等问题。扶贫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履责不力、监管不严,信息不公开,“互联网+监督”平台数据采集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治理脱贫攻坚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腐败问题
贪污侵占、行贿受贿,包括向各类扶贫、惠农资金动歪脑筋、伸黑手;以争资金、跑项目等名义行贿受贿;违规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害集体利益等问题。虚报冒领、挥霍浪费,如通过多头、重复、虚报、虚列项目和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套取、骗取扶贫资金;违规开支报账,挥霍浪费扶贫资金、乱发滥补等问题。截留挪用、滞留拖欠,如违规挪用专项扶贫资金;在征地拆迁等方面违规处置补偿款、“小官大贪”;扶贫资金发放不及时、发放不足额等问题。吃拿卡要、违规招投标,包括滥用职权,在项目实施各环节索要回扣、收受“好处费”;违规干涉扶贫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亲友承包扶贫工程项目等问题。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如违规将不符合条件的亲友列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弄虚作假使亲友违规享受各类扶贫资金等问题。
治理脱贫攻坚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急躁厌战、“四假”等作风问题
扶贫政策不到位,包括用部门一般性工作代替扶贫工作,用行业普惠性政策代替精准扶贫政策;实施扶贫项目不切实际,未建立与贫困户权益共享机制,惠商不惠贫;易地扶贫搬迁等扶贫政策落实不到位、搞变通等问题。工作措施不精准,如建档立卡信息不准确,出现“假身份”贫困户;脱贫退出公示、评议、核算等搞“假程序”;臆测虚估贫困户收入,制作“假资料”搞“数字脱贫”;贫困县、贫困村虚假“摘帽”等问题。工作作风不扎实,如推进扶贫项目敷衍塞责,对利用“假产业”套取扶贫资金问题监管查处不力;派出单位对驻村帮扶工作支持和指导不够,监督管理不严;扶贫工作队员驻村不住村、入户蜻蜓点水;结对帮扶方式方法简单,满足于慰问救济,缺乏长远帮扶措施等问题。考核评估不严格,包括脱贫攻坚检查考核过多过滥、加重基层负担;检查、考核、验收走过场,发现问题隐瞒不报;被考核单位弄虚作假、消极应付,干扰考核评估、督查巡查,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等问题。
治理基层涉黑涉恶腐败、充当“保护伞”、扫黑除恶不力问题
包括涉黑涉恶腐败,如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等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如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收受贿赂或者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徇私舞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问题。扫黑除恶不力,如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责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