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年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 2020年洞庭湖要达到Ⅲ类水质标准

2018-05-03 20:58:10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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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5月3日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刘勇 通讯员 李泰卢 王芳香)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洞庭湖为重点,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

《意见》要求,在6月底前,各级河长办负责制定本级湖泊名录,摸清辖区内湖泊底数,掌握湖泊的分布、数量、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在7月底前,按湖泊名录和跨行政区域情况逐级明确湖长,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湖长体系;在8月底前,市、县、乡三级出台湖长制实施方案;在今年底前,按照“组织体系到位、制度体系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的要求,全面建立湖长制。

《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省地级城市建成区、县级城市建成区及乡(镇)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5%以上,湖泊周边城乡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基本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全面禁止天然水域投肥养殖,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禁捕,洞庭湖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其他湖泊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确保湖泊面积不萎缩、调蓄能力不降低、生态功能不退化,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

《意见》充分结合全省已开展的河长制工作,将湖长制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察、考核等工作。各地总河长对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最高层级湖长是湖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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